03.01 刑事法律風險預防之,IT男不要隨便攻擊別人的IP、服務器

案例情況:

2017年年底,某公司工作人員張某在某QQ群裡發佈了一個IP攻擊任務,王某在這個QQ群裡看到了這個任務,王某將這個任務介紹給了攻擊手李某,李某領取任務之後對IP成功進行了多次攻擊,導致被攻擊IP所屬公司服務器不能正常運行,造成經濟損失四十餘萬元,李某獲利1萬餘元、王某獲利1萬餘元。被攻擊IP所屬公司向公安報案,2018年上半年,公安將張某、王某、李某抓獲,涉嫌罪名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法院最終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王某兩年半有期徒刑。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節選)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節選)規定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為後果嚴重,造成經濟損失伍萬元以上的,為後果特別嚴重

第九條(節選)規定 明知他人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為其提供交易服務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風險特別提示:

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入罪門檻低,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即入罪;

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隨隨便便就可能造成幾十上百萬元經濟損失;

3、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交易服務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亦構成共同犯罪;

4、以上案例情況顯示,攻擊IP、服務器所得不高,懲罰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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