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云”审判

零接触,诉讼权利不打折

线上审,执法办案不停步

“疫”阻隔,法律正义不迟到

“云”审判

2月28日上午,惠安法院院长吴泰雄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随着审判长手中法槌敲响,庭审开始。公诉人在检察院视频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看守所参与庭审,辩护人在办公室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各方均通过远程视频参与到庭审中。整个庭审过程严肃高效,紧凑有序,画面流畅。庭审前,惠安法院提前通过短信方式将庭审系统登陆码发送给被告人家属,被告人家属在家中即可旁听整场庭审活动,实现审判公开原则。

“云”审判

为确保被告人安全,惠安法院法警及被告人均全程穿着医用防护服、佩装护镜及口罩,同时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为被告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

经审理查明,原告闽南公司与被告人郑某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泉民终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闽南公司不当得利款715925.06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5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郑某杰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后,仍于2015年12月9日将其名下拥有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段北侧联成苑105(夹层)的房产(交易时价值29.8919万元)以22万元转卖给与该民事判决并无关系的陈某芬,并于2015年12月16日过户给陈某芬。闽南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云”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杰在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后,蓄意转移财产,价值达29.8919万元,致使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无法执行,系属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金额达到执行标的金额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杰在收到生效判决,明知其应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故意将名下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用于抵债给案外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义务,挑战法律权威的主观故意明确,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刑事处罚。鉴于其能当庭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杰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郑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次庭审是惠安法院大力推动疫情防控期间“线上”服务不中断、审判执行“不打烊”的一个剪影。抗“疫”阻击战开展以来,惠安法院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智慧法院建设投入,先后建成

三处“云上”法庭,在看守所设立远程视频提审室,确保大部分刑事案件正常开庭审判。同时推进民事、执行案件送达、取证调查、调解、财产查控、庭审等各项工作“网上办”。

“云”审判“云”审判
“云”审判

疫情防控不获全胜绝不轻言成功。惠安法院将不断深化线上立案、远程视频庭审、网上执行工作,让科技在疫情防控中大显身手,让科技在便民利民上精准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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