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步森股份:徐茂栋涉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其担保事项未披露

千龙网北京6月8日讯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步森股份”)7日晚间公告称,2018 年6月7日,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睿鸷资产”)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浙江高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民初 21 号的《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以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浙江高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商证券”)诉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马股份”)、睿鸷资产前实际控制人徐茂栋等九名被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

根据浙江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浙江高院对上述纠纷案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 1,173,801,344 元或相应等值的其他财产。”睿鸷资产持有的步森股份 19,400,000 股股份被浙江高院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步森股份总股本的 13.86%。

据悉,2017年2月22日,浙商证券代表浙商聚金湖银杭州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管计划”)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人民币160,000 万元、天马股份作为劣后级合伙人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 64,000 万元、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诚合”)作为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 100 万元,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了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马诚合合伙企业”)。

浙商证券与天马股份、浙江诚合分别于2017年3月19日、2017年6月19日就天马诚合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浙商证券所代表的资管计划实际缴付合伙企业出资之日起满36个月之日,天马股份无条件受让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

2017年3 月19日,浙商证券与睿鸷资产、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喀什星河”)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睿鸷资产、喀什星河为天马股份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项下对天马股份支付的转让价款、违约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徐茂东、喀什星河、微创之星涉及重大诉讼纠纷以及天马股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原因,浙商证券要求天马股份立即受让合伙份额,并于2018年5月9日前支付转让价款共计 1,173,801,344元。因浙商证券认为天马股份未支付前述转让价款,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转让价款1,173,801,344 元人民币;判令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转让价款 1,173,801,34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9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被告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步森股份表示,鉴于股东涉诉之担保事项发生于徐茂栋控制睿鸷资产及上市公司期间,且徐茂栋在转让睿鸷资产份额时并未向受让方及上市公司披露该担保事项,因此相关确切情况尚未获知。在核实相关原因后,若发现存在侵犯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之法律手段,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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