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惨!员工“耍小聪明”休病假领工资被判刑|附刑事判决书全文

导语:员工购买虚假病假材料,骗领工资,结果被判刑了……还嫌事不严重?收藏好,以后再遇到伪造病假的情况,甩给他看!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津0104刑初49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于2007年3月入职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空调营业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周X采用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情病历的手段休病假,骗取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依照规定向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当庭表示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周X在购买假条时不知假条的真伪,不具有虚构事实的意图;此外,周X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其开具假条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合理休假并不失去工作。周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周X有罪,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周X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合计14404.5元是在员工未离职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应计算在周X的犯罪金额内;此外,周X具有自首、全部退赔赃款、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且其有二名幼子需要照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查明

被告人周X于2007年3月入职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案发前系该公司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空调部营业员。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间,

周X向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其购买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周X骗取实发工资共3282.96元、社保费及公积金共12459.8元,合计15742.76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周X于2016年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依法鉴定,涉案的26张诊断证明书中“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案发后,被告人周X已将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退赔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法院意见

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被告人周X在无法从正规渠道取得医院的休假建议的情况下,从不法人员处购买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书提供给供职单位,意在使供职单位相信其患病须休假的事实,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

的行为;

第二、被告人周X在长期不到岗工作的情况下,向供职单位提供虚假的病例和诊断证明书,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以骗取供职单位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被害单位为周X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款项,均系周X因虚构事实而骗取的相应待遇,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第四,关于被告人周X的犯罪数额,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周X系从2014年10月22日开始以虚假的病例记录和诊断证明骗取工资,被害单位向其支付的2014年10月的1952.99元工资系全月工资,不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但本案中并无证据可以证实在2014年10月22日至31日期间内周X实际获得的工资数额,故对该1952.99元犯罪数额不予认定。此外,周X在2016年10月22日以前系正常工作或合理休假,不存在欺骗行为,单位在该月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共1944.7元亦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周X诈骗数额为15742.76元;

第五、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X具有自首、全部退赔赃款、无前科劣迹等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15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但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5742.76元。被告人周X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邵×

一、买卖虚假病假材料承担何种责任?

病假条属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文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医生若开具假诊断证明,不仅违背了医德,还触犯法律,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者提交虚假病假材料,如何破解?

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提交的请病假资料有可疑之处的,一定要进行核实,主要的核实手段有以下几种:

通过与医院的核实,首先可以确定病假单是否为医院开具。另外,有些员工认识医院的某些人员,可以接触到病假单,但该些人员并非执业医师,填写的病假单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到医院的核实,也可以确认是否为该医院的正式执业医师所开具。

即使核实的结果该病假单形式上完全合法,企业也可以对医师一次性建议的休息天数进行合理地质疑。例如普通的感冒,如建议休息10天则显然属于不当的建议,可以向医院的医务科甚至卫生部门的医政处进行投诉。另外,也可以通过向开具病假单的医师进行询问,侧面了解员工病情的严重程度,对相关病情进行正确了解,以判断员工的病假申请是否合理。

(2) 登录官方网站查询

登陆国家卫计委的网站,页面下方有一个执业医生,点击进去,然后输入所要查询的医生名字、所在医疗机构名称、所在省份,然后点查询,可以查询到医生的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以此辨别病假条是不是职业医师开具。

对于可疑的病假员工,企业还可发函要求员工至指定医院接受复查。对于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病假员工至指定医院复查,法律界尚存在着争议。因此,我们并不建议员工不接受企业的复查要求就直接认定员工为虚假病假,而是可以在通知书上明确员工在至指定医院接受复查之前由于无法核实病假的真实性,将暂停发放病假工资,等核实后再行补发。

“病假条”是医院对患病职工建议休假的证明,无论何种原因,向单位提交“假病假条”都是不诚信的行为,该行为一旦被查出,员工可能面临被开除的风险,希望各位员工切勿因小失大。同时,单位在员工休假和日常考勤制度的管理上,也应该更加主动、更加人性化,保障员工能够充分享受休息休假权,而非让员工必须通过作假的方式才能得到休息或请假。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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