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投保时填错身份证号索赔 责任该有谁来承担?

近日,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法院妥善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令青岛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王某家属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300000元。

2017年,王某所在公司与青岛某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王某等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王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属依据合同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王某投保时身份证号与要求理赔的身份证号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王某家属诉至钢城区法院,要求判令青岛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金300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发现王某是投保时公司唯一一位王姓职工。综合各方证据,法官认为,身份证号不一致是投保时发生错误所致。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负有核对被保险人身份信息的义务,因被保险人身份信息错误的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经多次调解未果,钢城区法院支持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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