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噔噔噔噔!

朋友们,好久不见!

有没有想念小咚?

还记得前两期,

小咚给大家介绍的法律顾问们吗?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今天小咚要带来第三期介绍啦!

快来认识一下他们!

走起~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岗贝社区

林海棠律师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林海棠律师,西南交通大学法学学士,专职律师。

2005年起执业至今,是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副主任职务。他有多年从事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刑事辩护的法律服务的经历,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在合同纠纷、金融借贷等民商事领域以及刑事辩护领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以及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

花园新村社区

李诗雅律师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李诗雅律师,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汕头大学法学学士,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业务领域为民商事纠纷、涉外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诉讼事务以及合同文书的草拟、公司事务处理、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事务。

曾服务的客户包括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志诚车行、汇景集团有限公司等。

堑头社区

马海岸律师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马海岸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是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十届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第五届/第六届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东莞市“五五”与“六五”普法宣讲团宣讲员、东莞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东莞市社区驻点法律顾问、东莞市企业工会驻点法律顾问、东莞市学校驻点法律顾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第一届调解员、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曾获东莞市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 2009年度、2011—2012年度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樟村社区

傅竹林律师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傅竹林,学历本科,现任职于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他于1996年9月份至2000年7月份就读于广州市司法学校法律专业,专科;2002年4月份至2004年12月份函授就读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本科;2002年5月份至2006年6月份在东莞市人民法院常平法庭工作;2006年12月份至2008年2月份在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工作;2008年3月至今在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工作。

任专职律师以来,他办理了大量涉及金融、房地产、经济合同、建筑合同、租赁合同、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例,办案风格冷静、严谨、务实。现长期担任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人寿保险东莞分公司、东莞市汽车运输公司、东莞市长城客运有限公司、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永丰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台升家具有限公司、东莞日盛钢板成型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街道樟村社区等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柏洲边社区

李小军律师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李小军,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擅长经济,民事及公司法律实务,曾担任多年企事业常年法律顾问,现担任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柏洲边社区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进社区,为的是让更多的社区居民能够有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同时使广大社区居民树立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不稳定因素时,社区法律顾问能够在第一时间知晓,主动调解。

此举有助于让问题不出社区、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了基层的平安法治建设,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文明。

听完小咚的介绍,

大家对他们是不是有了更深的了解呢?

想知道更多的社区法律顾问信息的话

一定要留意往后的推送噢~

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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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小讲堂

债权转让的限制的几种情形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以下合同权利不能转让:(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此处不得转让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因为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这类债权常见的有两种:

1、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

2、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通常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此处的债权是法定债权,不是意定债权,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侵权债权、抚养费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法定之债,均是法定债权,均不得转让。

二、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在订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道德。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及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等等。

大家对本文还有什么疑问或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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