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大伯無兒無女,父母早已過世。大伯兄弟三人中,二弟過世留下一子王某,王某對大伯進行扶養照顧,三弟家境一般。不久,大伯因病去世,未留下遺囑,叔侄因大伯房產繼承發生爭執,三弟表示自己作為法定順序繼承人應當優先繼承房產,侄子王某稱自己對大伯盡贍養義務較多,應當多分,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法院經審理認為,大伯無兒無女,父母均已去世,大伯的三弟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其權利是應當得到保護的;侄子雖然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但對大伯盡較多的扶養義務,也可以分到適當的遺產。
附:《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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