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借款人失联 担保人“沾包”被拘

李启元 本报记者 王玉红

出于亲友情面,自愿为他人借款担保,结果因债务人赖账未还,担保人因此“沾包”,在被司法拘留后,无奈只好替债务人偿还了全部借款。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执结。

张某与妻子赵某是黑山县某村村民。2016年4月初,张某见养肉牛行业看好,便与妻子商量决定养几头牛,并建几间牛舍,无奈手头拮据,他只好联系到某邮政储蓄银行,并按该行要求,找到同村亲友肖某和王某两对夫妇。四人一来是出于亲友情面,二来也没想到会有什么风险,当即便爽快的答应为张某担保。

当月11日,张某夫妇与四人一起来到银行,并顺利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张某夫妇与该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为张某、赵某,借款本金8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进肉牛及修建牛舍,借款期限至2017年4月11日,年利率7.35%,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联保协议约定肖某与妻子李某,王某与妻子孙某作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夫妇拿到借款后,按计划建舍买牛,不料因经营管理不善,一年下来,养牛事业没发展起来,贷款只还了2万多元本息,尚欠60489元,张某夫妇再无偿还能力。邮储银行只好将张某夫妇和四担保人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定如期还款,其拒不偿还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肖某、李某,王某、孙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判处,张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邮储银行本金60489元;被告肖某、李某,王某、孙某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后,六被告均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原告邮储银行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借款人张某夫妇以外出打工为由失联。2018年5月,锦州市法院系统开展的“猎赖”专项执行行动,担保人肖某、王某因拒不履行担保责任被黑山法院予以司法拘留。

在拘留所里,肖某、王某真正体会了法律的威严,他们开始认真反思,认识到这一切都是自己造成的,不该轻易为他人担保,既然担保了就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就应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责任。肖某、王某彻夜难眠,于第二天分别给各自家人打电话,当即凑齐6万余元,交给了法院执行局,替借款人张某还清了全部欠款。肖某、王某随即被解除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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