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案件」宣判啦!山阴县第一起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案件」宣判啦!山阴县第一起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案件」宣判啦!山阴县第一起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7月27日上午,山阴法院对山阴县第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庞xx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告人温x等7人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庞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秦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温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武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吕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任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仝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严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目前为止,8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xx为发泄私愤、借故生非,或为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多次结伙在公共场所、交通沿线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益,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温x、秦xx、吕xx、任xx、仝xx与被告人庞xx结伙,公然在公共场所闹事、 随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武xx与被告人庞xx等人结伙,公然在公共场所闹事、 随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又与被告人严xx共同随意砍打伤害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严xx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追逐、砍打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庞xx、温x、秦xx、武xx、吕xx、任xx、仝xx的团伙犯罪行为符合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具有恶势力性质,应以一般恶势力团伙犯罪论,从严惩处。

被告人庞xx犯数罪,应予以并罚;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温x、秦xx、武xx、吕xx、任xx、仝x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xx有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被告人鑫xx、武xx有违法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8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宣判啦!山阴县第一起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根据扫黑除恶从严从快、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综合考量上述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情况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法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精心组织,依法审理,始终保持对群众身边的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该案的宣判,彰显县委、县政府惩治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