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何看待內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衛過當?

邸苗苗


不知道這個叫王生娃的與被砍者有什麼關係?是情殺、仇殺還是報復? 反正是大年初五的凌晨。

被告方家屬認為此案和“龍哥反殺案”一樣,也應該是“正當防衛”,但死者一方則堅決不認同“正當防衛”的說法。

細節大致如下:

死者是61歲的王生娃。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王生娃潛入村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發現後;

王生娃又用木棒和雙響炮(一種鞭炮)攻擊二人,最後反被二人打死。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半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僅僅從以上報道來看,這明顯又是一個“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而不能認定是“故意傷害”的案例。

注意,這是黑燈瞎火,私闖民宅,而且是拿著斧頭連砍幾下,這個時候還不能防衛嗎?而且報道中說 砍人者被發現後繼續攻擊,最後才被打死的。這一情節和“崑山案”又有什麼區別呢?

問題來了:

崑山案中,砍人者跑了可以追上去;而內蒙古案中,倒地者卻不能繼續反擊,不過,行兇者倒地是裝死,等待機會再下手呢,還是完全失去了反擊能力?

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闖民宅,將人砍死,怎麼就不能防衛了? 將行兇者打死怎麼就是“故意傷害罪”呢?

有人說“崑山案”是個里程碑,那麼這個案子呢?私闖民宅行兇殺人怎麼辦?如果家裡沒有其他人怎麼辦?反擊的尺度怎麼掌握? 對方倒地以後如何判斷他是否還能夠繼續攻擊?

如此看來,以後家家戶戶都要裝上監控攝像頭,配備急診科醫生,隨時取證,以防萬一。我的地盤誰做主?


閒看秋風999


新聞是這樣的:

地點——內蒙古

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王生娃潛入托克託縣新營子鎮壩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發現後,又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二人,最後反被二人打死。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半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之後他還在繼續攻擊他人,所以二人才會反擊,沒想到會打死人。”王玉成的兒子王延青說,王生娃是故意殺人,如果沒被發現後果不堪設想。但王生娃家人對此並不認同:“正當防衛還能把人活活打死?他們才是故意殺人。”

下面是我的幾點看法:

一,持兇器入室砍殺人,性質要比龍哥拿刀當街砍殺人情節還要嚴重。王某作案動機明顯,攜兇私闖民宅,光這一條在美歐國家完全可以射殺且無罪。更何況王某還要謀殺人命,並付出行動,當死罪。

二,鍋某女婿和及親戚聞訊而來,不想又被王某攻擊,憤怒反抗,黑暗中把王某打成重傷,後不治身亡。這到底算正當防衛還是算防衛過當?兩家人都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法院也難以做出最正確最公平最服大眾的判決,法院的任何判決都要靠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攝像頭的重要性就顯示出來了,攝像頭有時候才是給我們清白的幫手,

三,如果沒有更多證據的話,此案應該比較難翻案了。更有死者王某的家屬認為郭某女婿等人不是防衛過當,應該是故意殺人,判刑太少了,並且已經向法院申訴。

對此,你怎麼看?


騎著蝸牛衝鋒


乍一看,“內蒙入室砍殺反被打致死”案,與“崑山龍哥反殺案”十分相似,譬如皆是殺人者殺人不成,然後卻被對方反殺;都涉及正當防衛爭議問題。然而結果卻是天壤之別,一個以“防衛過當”被重判有期徒刑鋃鐺入獄,一個被認定“正當防衛”,宣佈無罪釋放。

細細推敲,兩個貌似案子,實則有諸多不同細節。



之一,行兇的當事人身份背景截然迥異。

崑山龍哥是個光頭紋身、兇殘野蠻有黑惡背景的社會“老大”;而內蒙入室行兇殺人的則是行匹夫之勇、不懂法的普通村民,兩者的法律裁決結果傳導出的“明確信號”、抑或是“社會影響”不可同日而語。

之二,行兇者對“正當防衛人”的危害程度不同,直接影響了防衛是否過當的裁定。

內蒙入室行兇者王生娃對熟睡中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後,已藏匿院中,當郭三祥妻子喬某與親戚王玉成、王鐵柱發現兇手時,眾寡懸殊的力量對比,已決定兇手對他們三人生命安全構不成太大危協,可是此時王玉成和王鐵柱仍不依不饒,用木棍等自衛武器將王成娃打成重傷致死,顯然已是防衛過當,受到相應制裁懲處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而崑山反殺案中的自當防衛者——“騎車男”(於海明),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之三,崑山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過程,而內蒙的王生娃則是中途有停止。

請注意一個細節,王生娃潛入與其有矛盾的村民郭某家中,將其砍傷後,已藏匿院中,不法侵害已宣告暫停。

反觀崑山反殺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一切調查和視頻證明,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之四,兩案產生的影響,所受輿情關注程度差別極大。

與崑山一案引發的沸沸揚揚、洶湧民意相比,內蒙一案几乎悄無聲息、無人關注,毫不誇張地講簡直就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在某種程度上,難免對案件最終裁定產生微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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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個技術活,不是所有人都能掌握要領的。

關於這個案件中,我想說三點:

1、死者王生娃半夜潛入郭三祥家,並且用砍斧三次連砍郭三祥的頭部,而當時郭三祥正在炕上睡覺,可以說一點反抗都沒有。

砍斧、頭部、三刀,這是不是從開始就下了死手?

2、王生娃砍完人後,不是逃走,而是藏到院子裡,還想伺機攻擊別人。這從他準備的騙炮和木棒可以看出。

殺人不逃而是還帶著兇器藏到受害者的院子裡,這是不是可以判定為攻擊能力還未消失?

3、在被郭三祥的家人找到後,王生娃不是“放下屠刀”,而是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其家人。家人不得已反擊,並且這個過程中完成反殺。

其實這也不算是反殺,因為當時是夜晚,郭三祥的家人在反擊時,並不能很清楚的知道對方的身份和受傷狀態,以至於後來王生娃重傷,搶救無效身亡。

所以我覺得此案和崑山龍哥的案件,在性質上沒有什麼不同。只是此案虧就虧在當時沒有監控,所有證詞都是雙方當事人的證詞。


所以崑山騎車男可得要謝謝大城市的監控系統,不然龍哥的家屬來個反咬,那就有力也說不清了。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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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崑山案認定成立正當防衛,內蒙古案卻是防衛過當?

其實很多人一直在討論,崑山案是“怎樣突破”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的,暫不討論這句話的褒貶之意,如果說按照我們以往的司法實踐的慣例,這樣的案件本不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但由於有視頻監控的存在、網絡的關注,最終被“突破性”的認定了,這確實是突破,但前提是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當然,我並不認同這個案件是“突破”正當防衛制度和罪刑法定原則。

我們也不鼓勵、不希望輿論干預司法。

內蒙古案的區別是沒有現場的視頻,這對於認定正當防衛成立與否的一些細節,可能就存在比較大的爭議了。如何查明案件事實,做到精準的認定,確實對辦案機關提出比較高的要求。同時,這還有價值判斷層面的內涵,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有人被打死通常需要有人擔責。正因如此,即使是正當防衛,但如果出現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以往的經驗總是認為這種防衛是“過當”的。

這樣的觀念確實需要改一改。也正因如此,我們才會覺得崑山案的劃時代的突破意義。

最高院要出臺正當防衛制度的司法解釋,希望快一點吧,讓更多的人能趕得上!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因為什麼呢,因為這個死者是入室盜竊,他本身就已經是觸犯法律,再一個他還有備而來,手拿斧頭 。

如果當時被盜的家人沒被發現的話,我想,那死的肯定不會是他,版本就會跟現在不同。

這個死者,我本人感覺哈,他死有餘辜,這就是標準的一人渣,這是老天有眼,對他應有的懲罰,就是到陰曹地府,也要被打到十八層地獄。

我人為死者家屬太恬不知恥了,死者因入室盜竊,導致了今天的結果,完全是咎由自取,更離不開他的家人的縱容和支持。

我敢斷定他這次入室盜竊不止這一次,肯定是慣犯,他每次盜竊的錢財那次不是入了他家人的腰包。

對於他的家人我是很鄙視的,感覺他的兒孫也不會好到哪了去,因為有這樣的父母,他的孩子整天在這樣的家庭環境中,耳濡目染他的家長的所做所為……

本人堅決支持司法機關正當自衛的決定,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俗語說的話好,種善因必結善國果。

同樣是死者一次次種下惡貫滿盈的因,那他必然他就應該收到這樣的果。再自然不過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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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與前些日的崑山龍哥案有某些相似之處,同樣是行兇者將對方砍傷後,遭到反擊。不同之處在於,本案件中的反擊者不是被砍者本人,因為他當時喪失了反抗的能力。

事發內蒙古:

1、2017年2月2日凌晨4時,王生娃潛入村民郭三祥家中,對正在熟睡中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

2、同屋親戚王玉成聽到動靜、發現郭三祥被砍,便呼喊郭的妻子喬某和女婿王鐵柱。三人檢查過傷者傷勢後,便在院中找兇手(還有一種說法是“去院裡保護現場,等待民警到來”)

3、在碳堆發現足跡,這時躲著的兇手王生娃用木棍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玉成和王鐵柱用木棍等反擊,致王成娃多處受傷。

4、當日兩個傷者郭三祥和王生娃被送往醫院,2月4日,王生娃醫治無效死亡。傷者郭三祥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5、法院一審認為:王玉成和王鐵柱的反擊屬於防衛過當、故意傷害,分別判處王玉成有期徒刑十年;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七年。並判處王玉成、王鐵柱共同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醫療費共計64461.66元。

這個案件的幾個關鍵點:

1、首先,死者王生娃的行為涉嫌蓄意殺人,如果不是被傷者郭三祥的家人發現,可能死的就是郭三祥。

2、王生娃在行兇被發現後,逃跑到院子裡,但並沒有逃走,而是藏了起來。不能排除他有繼續行兇的可能,而且,他的雙響炮是哪裡來的,應該是事先準備好的襲擊他人的武器。之後,也證明這個武器確實派上了用場。

3、第二次院子裡的打鬥是王生娃先挑起的,所以,王玉成和王鐵柱的反擊行為,也是避免自己受到傷害的一種正當防衛。

4、內蒙古高院認為:王玉成和王鐵柱將王生娃打倒在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所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的判決。

其實,這個案件的關鍵,仍然是關於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之間的博弈。這兩宗罪的判別,連專業律師都給不出明確的界定標準,導致長期以來這類案件的判定總受到爭議。而爭議的焦點就在於“防衛的必要限度”如何來衡量,在實際案件中,這個度是很難把握的。

就拿本題目案例來說,雙方在打鬥中都想先制服對方,以保證自身安全。即使在王生娃被打倒地後,誰也無法判別他是否仍然具有攻擊性,只有他本人清楚。如果按照防衛過當的要求,王玉成和王鐵柱要等到王生娃起從地上爬起來後,雙方再繼續展開打鬥。但是,在當時的情形下,王玉成和王鐵柱心理也是恐懼的,正常人在這個時候很難做到理性的去判別對方的狀態,只會感覺對方隨時可能對自己造成威脅。這與崑山案中電動哥所處的境況類似。

所以,個人覺得,王玉成和王鐵柱的反擊行為,應該也屬於正當防衛,不能因為行兇者死亡就覺得實施正當防衛的一方有罪。

另外,王玉成和王鐵柱也不應該承擔對死者家屬的民事賠償責任,相反,死者家屬應該承擔對郭三祥造成重傷二級的民事賠償責任,他才是真正的受害方。

正當防衛的目的就是為了反抗、制止侵害,從而達到震懾其他罪犯、遏制犯罪的目的。

以上只是個人的淺薄觀點,不知大家是否認同呢?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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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別人明目張膽闖入自己家裡公然行兇,我們還不能全力反抗不成?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嚴重威脅時,我們還要反過來提防著不要讓行兇者遭受傷害不成?這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簡直就是把我們當做“割肉喂鷹”的如來佛祖一般。

據報道,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王生娃潛入托克託縣新營子鎮壩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發現後,又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二人,最後反被二人打死。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半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是因為他們認為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

不過,根據當事人陳述,王鐵柱和王玉成展開反擊時並沒有往王生娃要害部位毆打,並且當時一片漆黑而王生娃又極其危險,他們情急之下根本就無法判斷王生娃是否還有繼續侵害的能力和他具體傷情多重。 因為害怕王生娃繼續傷害他們,所以才一時沒敢停下反擊。

也就是說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王生娃倒地以後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結束不能以事後理性人的角度加以判斷,而應當站在普羅大眾的立場上、當事人的立場上加以審視。試問,從王鐵柱和王玉成的角度來看,事發當時伸手不見五指,他們只知道有不法分子潛入家中,先是把親人郭三祥砍成重傷,之後又拿木棒和雙響炮展開攻擊,可以說是相當危險。正因為如此,他們抓住機會反擊時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才會儘量下手狠點。即使王生娃已經倒地,他們也無法判斷他是否還能站起來繼續攻擊。作為一名會感到恐懼和害怕死亡的普通人,誰不會像他們那樣展開防衛?難道打著打著還要停下來觀察一下行兇者的受傷程度不成?

其實我們並不是武林高手,只是普普通通的一介草民,要讓我們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還要反過來注意不要傷到了行兇者,確實非常困難。前不久剛剛發生的崑山龍哥反殺案,於海明撿起刀後一路追砍龍哥最後將其砍死也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王鐵柱和王玉成只是在反擊過程中沒敢停下來,我認為更不宜認定為防衛過當。


冰焰


這個事情的關鍵,是倒地後的攻擊行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行兇者王生娃潛入村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致重傷二級),被郭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發現後,又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二人,最後反被二人奪去木棍打死。

正所謂,“私人住宅,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而根據《漢律》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

《唐律》 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

最終,法院認定,行兇者王生娃屬於故意傷害,郭家兩人構成防衛過當,犯故意傷害罪,領受10年和7年有期徒刑。

有人拿崑山反殺案和這個案子做比較,其實兩個案件有一定的相同點,但是也有很多的不同點。

這個案件和崑山反殺案的區別


是否面臨現實而緊迫的危險?

崑山反殺案中,劉海龍受傷倒地起身後,立即跑向汽車——防衛者於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而在內蒙入室反殺案中,行兇者王生娃深夜攜帶凶器潛入他人屋內,用斧頭砍了了郭三祥,致其重傷,在郭的家人發現後,王生娃並沒有逃離,而是躲在院內,之後用木棍攻擊郭家二人,結果木棍被奪去後,被打倒在地。正如本案辯護律師所言,在深夜中,王生娃倒地後,是否還會起來,是否還有其他武器,在那種緊急狀態下,郭家二人很難辨別,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所以筆者認為兩個案件同屬類似的情況,都面臨行兇者不可預測的危險共計行為。

是否符合特殊防衛要求?

在崑山反殺案中,於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同時,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要求的是正當範圍,而不是精準防衛。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詳見《刑法》第20條第三款)。

此辦案機關認為,於海明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而在內蒙反殺案中,據當事人的兒子描述,行兇者王生娃將事先準備好的一捆二踢腳炮,點燃扔了出來,炸到了王玉成,又用木棒砸向郭三祥的妻子,木棍被郭家的女婿撿起後,拿來反擊。本案一審法院認定,郭家二人,即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

但一審法院認為,防衛過程中,郭家二人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內蒙古高院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後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這裡有一個和崑山案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崑山案中,劉海龍受傷倒地後,還爬起來試圖搶刀,之後跑向汽車。但是本案中,行兇者王生娃倒地後就未再起來。因此內蒙高院認為,王生娃倒地之後,郭家二人的攻擊行為,構成了防衛過當。

關鍵看什麼?看整體和看細節

本案已經經過了一審、二審判決,如果要申訴,申訴的重點,可能是兩個重要方向:

第一看整體,就是看整體的局面是否構成了緊急狀態的持續。本案中,王生娃有錯在先,他在深夜攜帶凶器私闖民宅,用斧頭砍了他人三刀造成了重傷二級的後果後,依然沒有離開郭某家中,而是躲在國家院內繼續攻擊,當晚的情況,時間是在凌晨,地點是在郭家院內,行兇者王生娃倒地後,防衛者郭家二人能否辨別其具體狀態,在那種已經有人受重傷的情況下,能否要求防衛者快速、精準識別行兇者是否還能繼續行兇?

第二看細節,看王生娃倒地後,其本人是何種狀態,郭家二人對其的反擊進行了多久,具體用什麼器械?致命傷何時形成,是否有主動避免防衛過當的行為和措施等等。

結語:

最高院即將出臺司法解釋對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進行詳細規定,本案雖然判決已出,但是否能成功推動申訴,我們拭目以待。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殺人兇手王生娃潛入托克託縣新營子鎮壩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了三斧……

(與崑山紋身男劉海龍相比,王生娃的故意殺人動機更直接,故意殺人手段更殘忍。)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動靜,發現郭三祥被砍傷,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在院裡尋找行兇者,最後在炭堆發現足跡。這時,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隨即,王鐵柱和王玉成就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後搶救無效於2月4日死亡……

(與崑山紋身男劉海龍砍人被反殺案相比,如果有什麼區別,也只是一個在公共場合,一個在自家居所;一個是單打獨鬥,一個是親屬相助。但正當防衛的性質並沒有改變。因為兇手並沒有束手就擒,而是窮兇極惡地繼續用木棒和雙響炮進行攻擊。這也使得郭三祥的親屬仍然陷入在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險境之中。)

(況且,王三娃潛入民宅直接行兇的性質比劉海龍還要更惡劣,防衛者懲治行兇者的行為比於海明還要更正當!)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半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的理由是:王鐵柱和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與“劉海龍砍人反殺案”能被崑山檢警兩方認定為正當防衛相比,內蒙古法院的這個判決,完全可以說是定罪一點也不準確,就更談不上什麼量刑適當了。)

(法院既承認王鐵柱和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屬於正當防衛。又認為他們在防衛的過程中,持械擊打兇手身體造成了其死亡的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是屬於防衛過當而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雖然,王生娃見寡不敵眾也躲在了炭堆,但並沒有放棄繼續侵害的跡象,仍在使用木棒和雙響炮進行攻擊。這使得擒拿兇手的王鐵柱和王玉成的人身安全處在了王生娃的威脅之中。)

(當生命受到了嚴重威脅時,當退縮或剋制就會被對方反撲屠戮時,無論是誰,當置身在這種高度緊張極度憤怒的情形之中時,是很難分辨對方是否已經放棄了或失去了攻擊能力的。這是不能一段一段分割來作認定的。顯然,在面對一個很殘忍、很有攻擊性的兇手時,正當防衛的限度是無法把控的。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不能苛求行使防衛權利的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的判斷,更不能以行使防衛權利的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應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來進行判斷。)

綜上可知,“內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案”與“崑山紋身男砍人反被殺死案”是兩個性質完全一樣的案例,就連被反殺的兩人死亡情形也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受傷後的搶救無效。

也就是說,崑山能對於海明予以正當防衛的認定,那麼,內蒙古法院的防衛過當判決,顯然是值得商榷的。儘管,內蒙古的這起反殺案發生在崑山之前,但法理,是不分先後的。

也可以說,如果王生娃在行兇之時沒有被王鐵柱和王玉成及時發現,特別是又能勇敢地擒兇懲惡,後果肯定將不堪設想。

實際上,王玉成和王鐵柱的行為,不僅有著同於海明一樣的正當防衛性質,還完全可以稱之為是一次“見義勇為”的壯舉!不僅不該對他倆判刑,還應當對他倆予以褒揚與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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