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5 徵地拆遷:村委會權力有多大?福廈高鐵沿線你的補償給的合理嗎?

福建泉州要修高鐵了,而且在李某家附近就有一站,以後出行就方便多了,而且未來發展也會越來越快,可是李某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因為高鐵站的原因,他們村要整體拆遷,村民委員會代表村民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但是李某一家認為補償標準太低了,同一個徵收項目,隔壁村要比他們高得多,而且很多村民都難以接受,對於村裡公共用地的補償,村委會也沒有說應該怎麼分,於是李某諮詢楹庭拆遷律師團,想問問村委這麼做是否合理,村民又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徵地拆遷:村委會權力有多大?福廈高鐵沿線你的補償給的合理嗎?


一、村委會在徵收拆遷中扮演什麼角色?

很多徵收拆遷中,村委會都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可以說大部分農村徵收拆遷中,村民實際接觸的具體經辦人員都是村委會人員,那麼這是否代表徵收拆遷是由村委會主導的呢?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拆遷的審批和實施主體主要有以下情形:

1.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必須由國務院批准,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2.徵收上述情形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土地徵收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批准,由縣級政府組織實施。在實際的徵收拆遷中,縣級政府會根據具體情況將權力下放給給某個政府部門,再由其他部門配合執行。而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工作是配合徵收拆遷部門,做好溝通交流和管理的工作,並不具有徵收審批和組織實施的權力。

至於某些地方村委會成為了徵收拆遷的主要力量,一方面是因為適當的利益掛鉤使得村委會拆遷意願強烈,主動的去推動徵收拆遷,另一方面則是上級政府部門利用這種不當的權力下放的手段規避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

二、村委會有權代表村民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嗎?

1.徵地補償中的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兩部分都是歸於或用於被徵地農民的,而土地補償費部分不是直接發放給被徵收村民,而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再由村委會根據法律規定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方案並予以實施。

2.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總的來說,補償安置協議涉及村民的切身重大利益,應該由被徵收村民本人在自願、公平的前提下,與徵收部門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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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委會有權代表拆遷方與村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嗎?

1.如果拆遷部門經過法律法規授權,委託村委會進行徵收拆遷,經過合法的徵收程序並無其他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村民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如果發生協議履行糾紛,村民可以追究委託方即徵收部門的違約責任,而非追究村委會的責任。

2.村委會沒有政府部門的正式合法授權,自行組織徵地拆遷,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所籤協議由於違反了強制性規定,從性質上屬於無效協議。如果村民簽訂了這樣的補償協議,可以起訴至法院確認無效,並可要求國土部門對其行為進行查處。

因此建議村民與村委會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前,查看村委會是否具有書面的正式委託書,以避免後期法律風險。

四、村集體土地補償收益怎麼分配?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因此,涉及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及公共部分土地和房屋的補償,雖然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這並不是意味著村民委員會可以對補償款隨意分配,而是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楹庭律師提示,如果村委會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者要求法院確認無效,並由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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