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5 石獅市猛士達鞋業有限公司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獅市猛士達鞋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偉億發鞋材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獅市猛士達鞋業有限公司、蔡鳳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840號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告知合議庭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等。原告起訴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39289元並支付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由二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7月15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承辦法官: 蔡國勝

聯繫電話: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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