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 買二手房,先過戶還是先付款?選錯了不是吃虧就是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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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學區房或者其他類型的功能房出現後二手房也成為了人們買房的首選。而相比一手房來說很多人也比較熱衷於二手房。今天我就來和說說,在二手房買賣中,雙方約定“過戶當日支付款項”,這個約定究竟應該如何解讀,到底是先付款再過戶,還是先過戶再付款?

  2016年7月,原告王先生和老張簽訂了《房產轉讓協議》,雙方約定,王先生將自已名下的一處房產轉讓給老張,價格為193.5萬元。雙方簽訂《轉讓協議》和《補充協議》後,老張向王先生支付了193.5萬元。

  後來,在得知老張將房產轉讓給第三人“賺了一筆”後,雙方就房款一事起了爭執。經協商,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實際買受人或受讓人由老張指定,王先生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將房產過戶給老張或老張指定的“任何第三人”,老張同意在過戶當日向王先生支付11.2萬元,雙方還約定,若房產非因王先生原因導致未能過戶的,老張則按上述約定支付11.2萬元給王先生。

  然而,2017年12月29日,雙方到市行政服務中心來辦理過戶手續時,卻因為“過戶和付款的先後順序”發生了爭議。老張堅持要先過戶再付款,王先生則要求先付款再過戶。臨了的,這過戶也沒辦成。

因為這事,雙方鬧上了法院。王先生認為,老張未按照協議約定辦理過戶並支付款項,存在違約。因此,王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老張向其支付違約金11.2萬元和延期辦理過戶的費用10萬元。

  面對王先生的起訴,被告老張答辯說,自己不存在違約行為。法院審理認為,如果雙方就“過戶”與“過戶當日付款”的先後順序存在爭議,根據日常交易習慣,一般是買賣雙方在房產管理部門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後,送件給房產管理部門前,買方就應支付合同約定的“當日”應付款,而後再將《存量房買賣合同》送交房產管理部門,即先付款後過戶。老張要求王先生先辦理過戶且拿到房產證再付款是沒有合同依據且不符合日常交易習慣,應該負有向王先生支付11.2萬元的義務。

  另外,雙方還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王先生同意辦理過戶期限延長至2018年6月30日,老張同意再支付10萬元。法院認為,該約定具有合同依據,法院應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老張應向王先生支付21.2萬元。

在這裡,我們要和您說,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到底是先付款還是先行辦理過戶,應當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來確定。雖然,合同約定了“過戶當日付清房款”,但未明確該日過戶和付款的先後履行順序,合同雙方都有履行抗辯權。

  因此,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關於房款支付和過戶不僅要約定具體的履行時間和期限,還應當對兩者之間的先後履行順序予以明確,以免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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