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一言不合,綿陽男子居然放火燒了前妻的房子

夫妻感情不和

離婚後最好的結局大概就是互不打擾

但綿陽男子李某卻因債務壓力

要求前妻變賣名下房產幫他還債

遭到拒絕後

竟然攜帶汽油放火燒房

一言不合,綿陽男子居然放火燒了前妻的房子

事件回顧

2018年7月4日

以洗零件為由要求王某從其汽車上放汽油,因沒有放出來,兩人一起拿塑料桶到加油站加油,未能加成。

2019年7月初

以汽車油箱漏油為由,從朋友陽某某的摩托車上放了兩塑料桶(5斤裝)汽油。

7月21日下午

微信視頻威脅要用汽油燒房,並表示先要去看父母,看完回來再燒。

7月21日20點48分左右

某小區6棟14樓發生火災,屋內大部分財產損毀。

7月21日晚上

電話告知姐姐"我把房子燒了,我也活不了,你照顧好父母,對不起"。

案發詳情

1972年出生的李某,遊仙區人。2017年7月,李某和妻子夏女士協議離婚,約定將位於高新區永興鎮某小區的住房歸夏女士所有。之後因債務壓力,李某要求夏女士變賣房屋幫自己還債,遭到拒絕後,產生了放火燒房的念頭。

2018年7月21日晚8時許,李某在夏女士住房內,將事先準備好的兩桶汽油傾倒於屋內,再次要求與夏女士見面未果後,點燃汽油,引致全屋燃燒。火勢迅速蔓延至戶外,夏女士得知家中起火後報警。

在此過程中,李某受傷,屋內大部分財產損毀

2018年11月12日

李某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陳述自己並非故意放火

系吸菸時意外引發火災

法院審理

庭審中李某辯護人稱:

首先,李某與被害人發生糾紛,情緒激動,雖然在房間內傾倒汽油,但冷靜思考後,決定不再實施放火行為,造成火災系在門口點菸所致,其主觀上、客觀上符合失火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若法庭認定其構成放火罪,那李某在實施犯罪中,放棄犯意,在起火逃生中向保安告知並積極求救,其行為符合犯罪中止,應減輕處罰。

是否構成放火和犯罪中止?

☉ 是否構成放火罪

經查,李某因債務壓力,希望前妻變賣房屋幫忙還債,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李某多次在微信、短信、電話中揚言同歸於盡。其主觀上具有放火的故意,客觀上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被告人及辯護人辯解,火災系吸菸引發燃燒,法院不予採信。

☉ 是否構成犯罪中止

依照法律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本案中,曾向保安告知起火併積極求救僅系被告人單方的陳述,與偵查機關了解到的情況不一致,法院不予採納。

高新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同時,雖然李某在案發後主動歸案,但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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