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刘春海、刘春江等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10月10日,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春海、刘春江等人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贩卖毒品等罪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涉案被告人11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7人。认定被告人刘春海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其他涉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5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满洲里市首例一审宣判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春海以及其恶势力犯罪集团随意殴打他人树立起非法权威,控制扎赉诺尔区三斜煤场、铁北煤场、灵泉煤场拉煤车进出,以看车、排号为名,不交费不能进入煤场拉煤,因争夺煤场收费权持械聚众斗殴。以被告人刘春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先后向96名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扰乱经济、生活秩序,其中致被害人宫某某轻微伤,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春海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涉恶被告人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梁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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