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宪法宣传周】包头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2019年12月3日下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井某某故意伤害案在白云矿区人民法院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旁听宣判,白云鄂博矿区融媒体中心现场报道。

【宪法宣传周】包头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井某某的朋友新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酒后至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原铁路招待所,见到被告人井某某后欲拉其前往饭店喝酒。途中,新某某和郭某某因故拖延,井某某久等不见二人,即独自返回招待所院内马某某家中。郭某某随后也来到马某某家,辱骂井某某不与其喝酒,后二人在床上扭打,继而又到院内、院外撕扯、互殴。二人互殴结束后井某某返回院内,郭某某追赶井某某至马某某家门口时,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揪扯,井某某从门口拿起一根木棒,反身击打郭某某头部,郭某某随即倒地。井某某进入马某某家屋内,马某某出屋看到郭某某倒在院内不起,便叫井某某出屋查看。井某某扶起郭某某时,发现其头部出血,井某某遂打电话给新某某请求其帮忙将郭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路人帮助拨打120,新某某和井某某将郭某某抬到120救护车上,新某某随车将郭某某送往医院救治。12月22日下午,郭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系被条状钝物致伤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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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由于被告人井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合理部分为丧葬费23665元、误工费13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人民币26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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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郭某某酒后至被告人井某某住所对其进行多次辱骂、揪扯、厮打,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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