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之一,土地承包期延長三十年在振興鄉村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因為只有土地權屬穩定了,農村才能更好地穩定發展,糧食才能做到確保充足。在歷史上我國土地的所有權、經營權發生了多次的變動,到新中國成立以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權才基本確定了下來。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在農村,關於土地的問題,一直是處於爭論的狀態,在網絡上也出現了這種現象:以前分地多的朋友,關於此事,一般不會發表什麼評論,而以前分地少的朋友,則會在文章下面評論說,需要重新分地,以前分地不公平等。這種現象的出現也很正常,就像我們在生活中,假如賺了一些小便宜,也會默不作聲,只有吃了虧,才會說出來,人之常情,就好比,有人問了,為什麼97年分地之後,自己家新出生的人口現在還沒地,而別人家分地之後,有些人去世了,到現在還有土地?更土地承包又延長了30年,是不是這30年之內,還是維持這種情況呢?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大家估計都聽膩了,但是沒辦法,原則還是要遵守的,有人會問了,既然人都去世了,為什麼土地不被收回呢?小幫手查詢了相關的內容,有幾種說法,一是土地雖然說是按人口分的,但總體來看,還是按戶分的,這就說明家庭成員可以繼承去世人的土地。二是為了土地長期的穩定,雖然說,在一些人看來這並不是一個很好的辦法,但從大局看,還是以穩定為主。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農村承包到期再延期30年,死去的人的承包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這跟死去的人永久享受原來土地是兩碼事。農村土地,採取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即村集體組織按照本村戶數來分包土地。一個家庭戶,在承包期內,有人去世,有人出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影響承包權益的變動。如果有家庭成員結婚了,從原來家庭分戶立戶,則他原則上可以向村裡申請承包新的土地。前提是:村裡還有機動地可以調劑;有承包戶自願交回、村集體組織依法收回的土地;或通過開墾獲得的新耕地。

對於農村土地確權後,將再續租30年政策不變。也就是說現在農村的土地,在沒有私自轉租、或者作為建設用地的話。原則上你家所有的土地經營和使用權還是屬於你家的。那麼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使部分農民兄弟有點迷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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