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晚上10點多,67歲的張大爺在回家途中,被一輛疾馳而來的電動三輪車撞倒在地,昏迷不醒。
經鑑定,這次交通事故造成張大爺創傷性硬膜外血腫、腦挫裂傷、顱骨骨折,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快遞員小許就是駕駛肇事電動三輪車的人。2018年1月,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對小許提起公訴。然而,小許卻怎麼也沒有想明白,事發時,自己駕駛的是一輛電動三輪車,並不是機動車,而且他還撥打急救電話參與了搶救,自己怎麼就觸犯刑法了呢?
近年來,快遞、外賣等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趨勢。那麼,電動車到底算不算機動車?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該如何認定呢?
週六(2018.6.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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