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莆田城厢:涉银行案件数大幅增长 3年审结1578件

东南网莆田6月13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6月13日上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举办2015-2017年涉银行案件审判通报新闻发布会,总结分析2015年至2017年审结的涉银行案件的各项基本情况和各银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典型案例,为金融法律理解与适用提供司法实践的一种范式,依法保护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城厢区人民法院积极打破传统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一方面,以裁判文书改革为中心全力推进“简案快审”,在莆田市法院系统率先使用表格式、要素式、令状式判决书,快速办理各类简单案件,实现“效”的提升;另一方面,精炼队伍促进“繁案精审”,成立专业法官会议及专门的案件审判团队,同时依托大数据平台,作出全国首份案件检索报告,实现“质”的飞跃。

目前,莆田市总共有20家金融机构,其中住所地为城厢区的有14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厢法院受理的涉银行案件数大幅增长,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审结403件、516件、659件,呈现出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厢法院共计审结银行案件1578件,总标的额26.8亿多元,其中判决1284件、撤诉168件、调解55件,诉讼案件判决率高,调解撤诉率低。另外,银行案件占城厢法院民商事案件的10.39%,比例较高。

典型案例

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申请表中的配偶位置上签字,能够证明借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在借款申请额度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016年6月15日,被告许某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金额为50000元,申请用途为借新还旧,被告叶某在借款申请人配偶位置上签字。

该判决认为,被告叶某系被告许某的妻子,在申请贷款时作为借款人的配偶签字,能够证明本案借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被告叶某与被告许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债务,本院予以支持。

担保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担保人的配偶确认对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蒋某、赵某作为甲方分别与原告中信银行莆田分行作为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福建福强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各保证人自愿为被告福建福强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中信银行莆田分行于2016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所借款项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额度为18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被告杨某甲在被告蒋某与原告中信银行莆田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作为配偶确认,被告杨某乙在被告赵某与原告中信银行莆田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作为配偶确认,内容均为: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

该判决认为,被告杨某甲系被告蒋某的妻子,声明对蒋某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被告杨某乙系被告赵某的妻子,声明对赵某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的声明,仅能表明对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知悉了其配偶实施了保证行为,不能推定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中信银行莆田分行主张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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