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莆田城廂:涉銀行案件數大幅增長 3年審結1578件

東南網莆田6月13日訊(本網記者 李妙珠)6月13日上午,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舉辦2015-2017年涉銀行案件審判通報新聞發佈會,總結分析2015年至2017年審結的涉銀行案件的各項基本情況和各銀行案件的基本情況;分析典型案例,為金融法律理解與適用提供司法實踐的一種範式,依法保護金融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城廂區人民法院積極打破傳統思維定勢和工作慣性,一方面,以裁判文書改革為中心全力推進“簡案快審”,在莆田市法院系統率先使用表格式、要素式、令狀式判決書,快速辦理各類簡單案件,實現“效”的提升;另一方面,精煉隊伍促進“繁案精審”,成立專業法官會議及專門的案件審判團隊,同時依託大數據平臺,作出全國首份案件檢索報告,實現“質”的飛躍。

目前,莆田市總共有20家金融機構,其中住所地為城廂區的有14家。近年來,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城廂法院受理的涉銀行案件數大幅增長,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別審結403件、516件、659件,呈現出新類型案件多、案件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較大、社會關注度高等特點。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廂法院共計審結銀行案件1578件,總標的額26.8億多元,其中判決1284件、撤訴168件、調解55件,訴訟案件判決率高,調解撤訴率低。另外,銀行案件占城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10.39%,比例較高。

典型案例

借款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申請表中的配偶位置上簽字,能夠證明借款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在借款申請額度範圍內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2016年6月15日,被告許某作為借款申請人,申請金額為50000元,申請用途為借新還舊,被告葉某在借款申請人配偶位置上簽字。

該判決認為,被告葉某系被告許某的妻子,在申請貸款時作為借款人的配偶簽字,能夠證明本案借款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張被告葉某與被告許某共同償還上述借款債務,本院予以支持。

擔保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擔保人的配偶確認對於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不持任何異議,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蔣某、趙某作為甲方分別與原告中信銀行莆田分行作為乙方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為被告福建福強貿易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提供擔保,各保證人自願為被告福建福強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告中信銀行莆田分行於2016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間所簽署的主合同所借款項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債權最高額度為1800萬元,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公告費、保全費等)。

被告楊某甲在被告蔣某與原告中信銀行莆田分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中作為配偶確認,被告楊某乙在被告趙某與原告中信銀行莆田分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中作為配偶確認,內容均為:已知曉上述合同約定,並對於甲方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不持任何異議。

該判決認為,被告楊某甲系被告蔣某的妻子,聲明對蔣某承擔擔保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不持任何異議;被告楊某乙系被告趙某的妻子,聲明對趙某承擔擔保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不持任何異議。被告楊某甲、楊某乙的聲明,僅能表明對作為夫妻財產共有人知悉了其配偶實施了保證行為,不能推定被告楊某甲、楊某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原告中信銀行莆田分行主張被告楊某甲、楊某乙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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