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6 最高院:房屋涨价卖方违约拒售,买方可索赔房价上涨产生的利益!

最高院:房屋涨价卖方违约拒售,买方可索赔房价上涨产生的利益!


裁判概述:

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依法行使裁量权,判令天长公司在向中宇行公司赔偿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0万元,并未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亦不存在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案情摘要:

1、 天长公司与中宇行公司签订《包销合同》:由中宇行公司代理销售天长公司开发的房产;中宇行公司应得的收益包括住宅均底价销售佣金、住宅超均底价溢价分成、商铺销售佣金等。

2、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当地房价大涨,天长公司单方发函要求终止履行合同。

3、 中宇行公司以对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天长公司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中宇行公司所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


法院认为:

双方约定中宇行公司缴纳销售保证金100万元,如中宇行公司未按时完成销售任务,天长公司可以扣减保证金或者对保证金不予退还。后天长公司发函要求解除《代理销售合同》,并退还该100万元,中宇行公司予以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方签订合同时所预见的违约损失。

综上,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依法行使裁量权,判令天长公司在向中宇行公司赔偿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0万元,并未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亦不存在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2013)民申字第1413-1号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务分析:

诚实信用是传统美德,更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司法实务中不支持"违约获利"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彰显鼓励诚信。部分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守约方予以倾斜保护,甚至通过判决的方式对恶意违约方、企图通过违约获得利益者予以惩戒,最高院的本判例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值得推荐。

近期因房价涨速太快,在房屋买卖违约类型纠纷中,出现大量房屋大涨卖方违约拒售的情形。此时买方可以选择三种计算方式主张权益:1、依据定金双返;2、依据定金单返+违约金;3、可以依据定金单返+实际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参照房值涨幅计算)。三者对比,如果违约金约定明确,且违约金计算结果高于定金高于可期待利益损失,那没有争议的选着第2种方式。如果房价涨幅较违约金更大,计划采用第3种计算主张诉请,应充分认清利弊。第3中方式存在举证难度大、诉讼周期较长的弊端,守约方(买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选择。

另外,买方诉讼中可以将继续履行合同作为第一诉请,否则如何如何作为第二诉请,实务中存在支持此种诉请方式判例。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诉前火诉中保全诉争房产,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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