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威海高速警事。
今天的警事,貌似有點長,
不過,警示教育意義還是很大的!
6月25日15時許,
威海高速交警雙島公安檢查站民警在執勤時,
發現魯FA85**號紅色小型轎車突然停靠路邊,
車上下來兩人,
女性副駕駛與男性駕駛人更換座位後繼續往前行駛,
民警遂示意其停靠路邊接受檢查。
蔣某玉(原女性副駕駛)稱:
之前是表弟在駕駛,
自己在市區不敢開,上高速後感覺車輛少也沒有十字路口,
自己想慢慢練習駕駛技術。
民警要求孫某勇(原男性駕駛人)出示駕駛證,
孫某勇稱自己沒有駕駛證,
民警在與孫某勇交談中聞到,
孫某勇身上濃重的香水味中夾雜著一股酒氣,
民警遂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
經檢測,孫某勇體內酒精含量為67mg/100ml,
系酒後駕駛機動車。
民警查詢孫某勇的信息後發現,
孫某勇在2016年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駕駛證已經被吊銷。
孫某勇承認,
中午和朋友吃飯喝酒,
下午表姐打電話說要回煙臺,
自己便幫表姐把車開出市區,
行至收費站時,看到前方有高速交警在查車,
便立即下車和表姐更換座位。
為了躲避處罰,還在身上噴了不少香水。
孫某勇駕駛證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1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
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之規定,
孫某勇將面臨2000元罰款,20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處罰。
蔣某玉將機動車車交給駕駛證被吊銷的人駕駛,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3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2款之規定,
蔣某玉將面臨1000元罰款及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真心奉勸各位,在涉及到駕駛安全的問題上,
千萬不要含糊,
更不能僥倖,
你踩的是法律的底線,
觸碰的是安全的紅線,
生命只有一次,
你的,他的,她的,
都只有一次,
請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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