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為什麼說如果有人拿刀殺你,你最正確的正當防衛就是跑呢?對此你怎麼看?

兩個指甲蓋兒


9月1日下午,崑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佈通報,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不久,江蘇省檢察院發佈通報,就該案為什麼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作出解釋。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寶馬轎車駕駛員持刀砍人反被殺案。公安機關接警後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並於當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崑山市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江蘇省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及時派員進行指導,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對此案表示關切。

公安機關查明,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87mg/100ml),載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行至崑山市震川路,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經雙方同行人員勸解,交通爭執基本平息,但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拿出一把砍刀(經鑑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其中刀身長43釐米、寬5釐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追趕數米被同行人員拉阻,後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鑑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二、認定於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分析意見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證據,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 劉海龍挑起事端、過錯在先。從該案的起因看,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從事態發展看,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

2. 於海明正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劉海龍使用的雙刃尖角刀系國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屬於刑法規定中的兇器;其持兇器擊打他人頸部等要害部位,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後,其立即上前爭奪,沒有放棄跡象。劉海龍受傷起身後,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車——於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3. 於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於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 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者在倉促、緊張狀態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防衛者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規定,保護防衛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本案是劉海龍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於海明面對這樣的不法侵害,根據法律規定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

江蘇檢察表示,人身安全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對來自不法行為的嚴重緊急危害,法律應當引導鼓勵公民勇於自我救濟,堅持同不法侵害作鬥爭。司法應當負起倡導風尚、弘揚正氣的責任,檢察機關也將會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正當防衛權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山巔之上的眺望


略……,白衣男中了數刀後,向大律師發出救命聲,大律師在翻書,告訴白衣男,情節還處於沒生命危險,不可上,否則屬鬥毆,此時寶馬男再次手起刀落,爺頭流血,寶馬男心慈,手一滑,刀落地,當白衣男一看,此刀撿到回家可切西瓜,寶馬男一看自己珍藏刀被你拿了,他一個箭步大叫一聲,我的刀,還我,白衣男將刀遞上,口稱,對不起,不知此刀如此珍貴,還你,順手送上,那知寶馬男一個箭步未穩,刀入肚,律師一看,這叫過失殺人,那是防衛,此一刀下去,情形戲劇發生轉變,寶馬男此想,身中刀,武器又不在手,他開始為下步發展,大叫一聲,停,於是寶馬男釆取迂迴戰術,以退為進,迂迴車邊,尋機拿殺手鐧,誰知道,他爺看穿寶馬男這步,跨上一個連環從初戰地轉入二戰場,末待寶馬男發揮轉移性的戰略步驟,果斷結束寶馬男,此時律師走向前,一看,快速計算,對白衣男說,你有這好功夫,為何不等他拿到武器再戰三百大合呢,現在好在你沒再下刀,不然犯故意傷害罪,而且你應去法學院深造,因你對防衛的技術活還是掌握不好,當時應一刀下去時結速他,你可能有白手對利刃之功,他轉移時,應站那,待他發起二衝鋒,你再來次空手奪,,,,,,,,,,,,末完


板障山1


這是一種調侃和極度無奈的說法。

估計相關部門對事件目前也沒法給出最好的解決辦法。

但可以看出,輿論對於這個事件的最為一致看法:希望宣佈白衣男無罪!

相關部門的這種態度還是讓我們看到了終結者無罪的希望,大咖也加入進來:

個人認為,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時候,是沒有辦法或者時間去分析作案人動機的,也不可能判斷人家拿刀砍你會不會危及你的生命;當然,防衛過程也沒辦法去理性分析會不會在反擊過程中失誤幹掉了他?

哪有這個時間啊,人家要殺你,你命都保不住了還分析個毛線?

看視頻,確實沒有辦法判斷龍哥往車的方向跑是去拿工具還是什麼,如果是去拿工具,白衣男就危險了······

以下我總結了六點

······

綜上所述:電動哥,這位龍哥終結者的下意識選擇是最佳選擇;總之,希望老實人、好人無罪。

除此之外,不管他怎麼選擇,難逃厄運。


蔣軍


可笑!

正當防衛就是靠跑。

人家既然以刀來砍殺你,你跑得了嗎?可千萬別曲解了刑法的第二十條啊。

日本歷次侵華戰爭,你跑啊,能跑哪去?

清朝末腐敗,八國聯軍侵進,跑啊!怎一個跑字了得。

許許多多的史實證明,跑解決不了問題。

面對窮兇極惡之徒,惟有危急中情智急生、想法設法且緩兵之計等有利於己的方式以暫緩傷害尋找機會制服對方為宜;。

再者,既然人家要砍殺你,你跑得了一次還能跑得了第二次第三次?

事實亦證明,在危險迫眉之際,沒有哪個人能夠冷靜的下來思索對策,而且侵害你的人也不給你機會,那個時候的自然反應誰不是蒙了傻了、茫然無措?除非你本應身經百戰臨危不亂臨危不懼。

十分的不贊成說出這種話的人!這不像是一個對事情真正負責任的態度的人說的話。

刑法條例中賦予什麼是正當防衛,怎樣去判定正當防衛,為什麼還有人會這麼理解正當防衛主要靠跑?跑亦——絕對不是解決問題破解危險的最佳選擇、最佳途徑。儘管跑的確是面對危險時選擇逃生的其中一種。但得看什麼情形吧?

還有一種不可避而不談的實際問題,那就是,日常中男人西裝革履正裝皮鞋女人職業裝高跟鞋忙於上班掙錢養家餬口,又不是說360天均穿著一雙跑步鞋處於時刻可開跑的狀態,隨時可跑!

而涉黑或一心來找你麻煩與你過不去的,卻無形中多數身著休閒之裝,從裝備上來說,你就已經輸人一著。更不要說各自那交通設備了!

(壞人手裡抓著長40米的長刀),向你叫囂道:跑吧!跑男、跑女,允許你先跑39米。

看你怎麼跑!(哼哼切了你)



憂鬱之後精神好多了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正當防衛有著明確而又嚴苛的規定。

正當防衛: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其中“正在進行中”這幾個圈起來,這是重中之重!怎麼判斷一次侵害是正在進行中呢,這確實很難界定。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無限正當防衛。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還有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個人觀點,此次崑山事件,白衣男是適用“無限正當防衛”的。

但是,我對白衣男能夠無罪釋放持非常不樂觀的態度。

個人感覺,能夠判三緩三,是白衣男比較好的結果。

不管結果如何,我相信正義不會缺席,公正自在人心。

在此我想提醒大家,紋身男是送往醫院後不治身亡的,並不是被白衣哥現場砍殺致死。

並且經過警方證實,當警方到達現場時,砍刀依然握在白衣哥手中。


流星海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殺人,你選哪個?首先我很認真的說這是個很有意識的錯誤問句,如果說是把上面三個問題連起來看,我只能說是語句不通,1正當防衛和無限正當防衛應該可以連在一起,因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2防衛過當應和當時現場情況連在一起,若白衣男擊殺行兇者和對其施暴者在對勸架者斬殺這應該算是防衛過當。3故意殺人應該和憤怒行兇聯繫在一起,如果白衣男擊殺行兇者和施暴者之後在擊殺旁觀者這應該屬於故意殺人。一個人在遇到被撞時沒有當時倒地,不存在碰瓷行為,接下來被拳腳相加依然沒有反抗證明白衣男不具備暴力傾向,當被行兇者進行砍殺施暴的時候依然躲閃,不存在不具備正當防備的特徵,當白衣男被砍之後看兇器掉落,出於求生本能拾起歹徒致命的兇器,胡亂揮舞這是出於本能反應,屬於正當防衛,當歹徒再次奔向車尾,白衣男在次揮刀這屬於無限正當防衛的一個環節,可能是因白衣男出於本能反應,因親眼看見親身經歷行兇者在車裡拿出威脅自己生命的武器,怕行兇人在次拿出對自己造成更大生命威脅的武器,實屬本能反應,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屬於無限正當防衛,白衣男在看到行兇者對自己不在有威脅的時候,沒有在對另外一個施暴者進行攻擊不存在防衛過當行為,更沒有對路人行兇更不存在故意殺人這一說。

就事論事,如果你身邊有寶馬男這樣的朋友最好遠離,因他不知什麼是仁義道德,禮義廉恥,如果一個真正的社會人不會去和一個貧苦百姓過不去,打贏了也丟面子打輸了同樣丟面子,看到這條說說的社會人我真心的說一句給自己的大哥長點臉,坑老害幼欺負窮人的事少乾沒面,傳出去讓道上人笑話,就像寶馬男這事多卡社會人的臉,就是把白衣男砍死了他能揚名啊還是能立萬啊,我個人理解若是真帶著女友朋友出門,著急趕路把人撞了下來說聲對不起問問撞壞沒用去醫院看看不,要是沒事給扔幾個錢事就平了,女友看著你低調,哥們看著你仗義,說實話窮人還真不一定能要你的錢,好好想想吧啥叫社會人,要是真想做社會人到底該咋混?喝多了看著來氣


酒醉的迷糊


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 ①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②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③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源於人的防衛本能,淵源於私力復仇,法治社會對私力報復是否定的,但在公力不能及時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時空內的不法侵害,防衛行為合情合理合法。刑法雖然對犯罪行為規定了各種處罰,但都是事後的,受害人已或傷或死或經濟損失,當公共利益或個人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難以及時有效制止時,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面對不法侵害,防衛人可以選擇消極的躲避,也可以選擇積極的制止,刑法正當防衛的三個條款講的都是積極的制止產生的刑事責任問題,刑法並未要求防衛人窮盡一切手段之後才能實施正當防衛,相反,即使防衛人在有條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公力的情況下,仍然有權實施正當防衛。這體現了正當防衛的精神。18 世紀英國普通法規定,在面對侮辱或毆打等輕罪行為時,防衛人在實施致命武力之前應先躲避,除非面臨突發的、暴力的、且等待合法救助將導致明確且立即的傷害的情形;19 世紀開始,躲避義務遭到了美國司法界的強力牴觸,因檢方常以“未執行撤退義務”為由懷疑自衛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許多法官和民眾都認為,這一義務是鼓勵懦夫行為,而不是鼓勵打擊犯罪;美國法學會 1962 年通過的《模範刑法典》規定,只有在“行為人知道他可以完全安全地撤退以避免使用該武力”時繼續使用致命武力,才會被排除正當防衛;2005 年,美國佛羅里達州率先通過《不退讓法》,取消了公民在正當防衛前的躲避義務,美國二十餘個州隨即也出臺了類似的法律。

實際上我國從1979年刑法對正當防衛作了專條規定,到1997年刑法修訂對正當防衛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進一步嚴格了防衛過當的成立條件,增加了無過當防衛的規定。從這個趨勢可以看出法律鼓勵民眾正當防衛,同犯罪作鬥爭。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幹。從近年實踐來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無過當防衛的規定形同虛設,業內人士梳理了近年百例正當防衛的案例,積極制止的大概率被判刑,跑成為自救的不二法門,以至民眾調侃稱:我們不惹事,但我們不怕事,因為我們能跑。

正當防衛至今缺乏相關的解釋類的標準,原最高院副院長沈德詠提出採取“指導意見+典型案例”的形式,在指導意見作出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發揮案例針對性強和易於把握的特點,用典型案例指導類似案件的裁判,可以有效規範刑事自由裁量權,確保同類案件的適用基本統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處理結果基本一致。正當防衛立法、釋法的推進,這需要法律人的不懈的努力。

正當防衛鼓勵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作鬥爭,也有利於震懾犯罪,進而減少犯罪的發生。法律允許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一定損害,乃至致傷、致死不法侵害人,這可有效震懾不法侵害人、潛在犯罪人。司法不僅是對個案的法律評價,同時具有社會的規範指引的功能。如果司法部門抱有寧枉勿縱的心態裁判,這也是懶政的體現。

具體到本案案情,人在路上行,禍事從天降,短短的時間,白衣男被社會人碰擦、圍攻、刀砍,我們設身處地為白衣男想一下,當時白衣男在孤立無援、高度緊張的狀態下,難以準確地判斷紋身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不能要求防衛人在這樣的情形下實施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這不是鍵盤俠吹著空調的環境可以模擬的。不能對正當防衛人過於苛求,即使在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認定存在爭議時,應當適當作有利於防衛人的認定。

業界應以此案為契機,給正當防衛應有的地位,莫要讓社會沉渣泛起、邪欲壓正。


爾灣黃島主


警方通報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鑑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鑑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鑑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其中刀身長43釐米、寬5釐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釐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鑑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

崑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達人XGD


江蘇檢察機關終於給出了一份良心答案,這也是這次“崑山事件”白衣哥痛殺黑衣男為什麼能引起轟動效應的觸發點,它說明了一個問題,我們需要維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利,還是今後在處置類似於“崑山事件”的時候,做出有失於社會公信力和道德約束標準的公平公正的裁決?


“法制社會‘以暴制暴’不被允許,‘我’拿刀戳向‘你’的時候,‘你’並不能理直氣壯地戳回去。那該怎麼辦?別動手,你最正確的姿勢就是跑。”

“正當防衛還得靠跑”結論的得出是一種嘲諷和反省。正當防衛還得靠跑結論的得出,解釋出了這樣一種觀念:當我們身遭不法侵害的時候,你要麼逃跑,要麼投降,但不可以反抗,如果反抗的結果導致了施暴人反而受到傷害或者死亡的話,你就必須要承擔刑責,因為你的防衛行為所造成的結果超出了正當使用的權利範圍 ,在你實施防衛行為的時候,你沒有冷靜的去分析和研判你的行動最終會給施暴者帶來什麼樣的人身傷害。

因為此類案件的審判結果是以誰是最終最大傷害者為裁決標準來進行衡量的,所以當你遭遇到不法侵害之時,不能反抗,不能以暴制暴,不能當你被狗瘋狂撕咬的時候進行反抗,要採取避讓的方式去保障自己的人身權利。

其實民眾對於這種現象早已是深惡痛絕,從極惡犯罪份子不斷反覆混跡社會於欺詐、魚肉百姓,從見義勇為的人間正道最終裁決為違法犯罪之行為,從正當防衛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行為,到被定型為有罪判決,無不炙烤著民眾對社會公信力和社會道德的評判標準。


駱駝草的吟唱


首先,對方拿刀,而你沒有任何武器的情況下,就算是多年練習散打,搏擊的人,也沒有把握能不受傷,我親眼見到一個武校的體育生和一個拿刀的打架,拿刀的沒有搏擊經驗,只是個普通大學生,武校的憑藉自身經驗側踢了對方几下,結果被劃了一刀,趕緊跑了。拿刀的沒追上。如果繼續糾纏,有可能就出人命了。

然後再說人的反應時間,從眼睛看到到大腦做出反應的時間是0.2秒以上,拿刀的手臂用普通成年人測試全速可以達到0.2秒以下。想要躲開刀必須做出精準的預判,一旦失誤,就會受傷,甚至致命。

最後還有刀傷,一般致命傷都是捅傷,會引起內出血,氣胸,血胸,或者傷到腹部動脈,腹部動脈是最粗的血管,一旦破解,就可以擺個舒服的姿勢躺下了,還可能會有時間抽完一根菸。如果是劃傷砍傷,也是你無法忍受的,會留疤不說,弄斷肌腱,也就是我們說的筋,也是最令人厭煩的,有的關聯部位的肌腱,就算是接好了,康復了,如果你是健身或者體育愛好者,將再也不能愉快的玩耍了。

綜上所訴,一般情況下,對方有刀,最安全的辦法就是跑,盡全力跑。因為跑一段時間後,拿刀的想砍死你的念頭也會隨著跑步慢慢消散,大家相安無事。當然,安全了之後記得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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