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胆大包天!有人竟冒充警察恐吓勒索,最终获刑11年9个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但有人竟然冒充警察

以举报制假、售假及涉黄相要挟,

实施敲诈勒索

最终难逃法网!

白云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两宗该类案件。

★案例1

冒充警察恐吓勒索收“保护费”

2017年7月9日,被告人贺某湖伙同同案人游某等人(已判刑),驾驶面包车在天河区某工程勘察院附近,冒充人民警察对经过的张某进行检查,以张某制作假烟为由,用手铐控制其人身自由,将其带上面包车进行殴打、恐吓,抢走张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诺基亚、苹果手机各1台,强行将张某的支付宝账户余额10200元转账至同案人账户上,用张某的支付宝“花呗”为他人手机号码充值人民币499元,在抢得财物之后将张某放走。

同年7月31日,被告人丁某、贺某湖伙同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持刀、棍、辣椒水到白云区某超市后停车场旁李某的档口内,对李某实施殴打并喷辣椒水,砸坏档口内麻将机、液晶电视机、液晶显示器、不锈钢茶水桌等,以收“保护费”为名向李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因被公安人员抓获而未能得逞。经鉴定,上述砸坏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2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贺某湖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贺某湖结伙冒充警察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属恶势力犯罪,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丁某、贺某湖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湖犯敲诈勒索、抢劫二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并追缴犯罪所得。被告人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追缴犯罪所得。

案例2

要挟举报多次勒索数万元

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龙以位于白云区张某经营的某桑拿中心服务差及该中心涉黄经营等向公安机关举报等为由相要挟,先后二次共勒索得该中心13500元。同月,被告人张某龙以上述方法,勒索得位于白云区黄某经营的某沐足中心15000元。同年8月26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龙以上述方法,先后二次勒索得位于白云区李某经营的某桑拿公司共16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多次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追缴犯罪所得。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刘娅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楚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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