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1 男子與大9歲情人同居並送其房車存款 妻子起訴二人

陳辰和丈夫張益都是金華蘭溪人。陳辰20歲那年,經人介紹認識了張益,張益比陳辰大7歲,兩人相戀一年後結婚。

婚後夫妻感情還不錯。轉眼,陳辰今年已經35歲,張益42歲了。

夫妻倆的工作收入都不錯,孩子也一年年長大,陳辰覺得生活一直都過得波瀾不驚。

去年年中,陳辰讓丈夫幫自己把1萬元錢還給朋友。沒想到,幾天後,朋友竟找上門來要錢。

在陳辰再三催問下,丈夫才承認他把錢給了阿梅去還車貸。

“阿梅是誰?” 陳辰繼續追問。她也突然回想起,其實自己早就發覺丈夫有了外遇。

早在2013年下半年,陳辰就發現丈夫經常與一位叫“小梅”的網友聊天,當時丈夫解釋說“我們就聊聊天而已”。

現在想想,這個“小梅”就是丈夫口中的“阿梅”。

但其實丈夫的外遇,是更早就開始了。張益是在阿梅上班的KTV裡認識阿梅的。

阿梅是安徽人,年紀比張益大9歲,但是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小很多。再加上她長得好看,也會打扮自己,張益跟她初見後,就對她留下挺深的印象。

後張益時常在QQ 上跟阿梅聊天,兩人感情迅速升溫。2012年下半年開始,張益跟阿梅開始婚外同居。

他們同居的第一個月,張益給了阿梅20萬元現金。阿梅拿著這筆錢,買了一輛車,並且登記在了自己名下。

兩年後,阿梅提出想要一套房子,張益就在某小區花了60萬元買下一套房。2015年時,張益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阿梅,房屋產權登記在阿梅名下。

男子與大9歲情人同居並送其房車存款 妻子起訴二人

從2015年至被陳辰發現他們倆的情人關係為止,阿梅用辦公司需要註冊資金、給姐姐看病、歸還到期債務等理由,讓張益先後共給了她30萬元。

去年,陳辰將丈夫和阿梅告上金華蘭溪法院,請求判令:確認張益贈與阿梅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阿梅返還30萬元、轎車一輛、住房一套。

蘭溪法院經審理認為,阿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並向張益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並非出自善意。

張益未經陳辰同意,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阿梅,侵害了陳辰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據此,蘭溪法院一審判決,阿梅向陳辰返還轎車、房屋及30萬元。

法官說法: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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