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 “捕訴合一”背景下 刑事辯護面臨的機遇與戰挑

“捕訴合一”背景下 刑事辯護面臨的機遇與戰挑

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張軍在深圳舉行的大檢察官研討班上提出:“在刑事檢察方面,按照案件類型、案件數量等,重新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統一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補充偵查、出庭支持公訴、刑事訴訟監督等職能”。一石掀起千層浪,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將開始逐步推行“捕訴合一”的內設機構改革。

所謂的“捕訴合一”,通俗地講就是將原來相對獨立的偵查監督部門和起訴部門合二為一,將審查逮捕權和審查起訴權交由同一檢察官或者辦案組行使。那麼“捕訴合一”對於我們刑事律師的刑事辯護工作將產生哪些影響,我們應該怎樣面對,作為前法官、檢察官,筆者對此有些思考,在此與大家交流,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對刑事辯護的積極影響

1.壓縮辦案時間,提高訴訟效率。

眾所周知,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在“捕訴合一”後,辦案期限將大大縮減,不捕不訴案件儘快放人使嫌疑人免受看守所羈押之苦,免受不白之冤。即使批准逮捕的案件,壓縮起訴時間後會儘快給出結論也省去很多擔憂之苦!

2.倒逼辦案人慎捕,慎訴,有利於提高案件質量。

同一案件,由同一檢察官進行批捕和起訴,在批捕階段辦案人往往就會考慮起訴證據情況,以往很多案件的證據都是在捕後才由偵查機關收集上來,很多重大案件都是“附條件”逮捕,但是“捕訴合一”後,批捕時冒很大的風險,特別是辦案責任終身制的情況下檢察官為規避自身風險存疑不捕案件將會增加。

“捕訴合一”背景下 刑事辯護面臨的機遇與戰挑

對刑事辯護的消極影響

1.不起訴決定將減少。

在原來的“捕訴分立”的情況下,有些案件雖然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對於證據存在問題的案件檢方仍然要出具《逮捕案件繼續偵查意見書》,偵查機關由於受案多人少的壓力,案件批准逮捕後就萬事大吉,怠於繼續偵查。使許多案件的證據由於沒有及時收集而最終變成瑕疵案件,給辯護人留下了辯護空間。到審查起訴階段變更了辦案人,審查起訴階段的檢察官是看不到批捕階段檢察官意見的,造成“捕”“訴”階段各自為戰的情況。“捕訴合一”後,審查起訴的檢察官是之前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官,捕後跟蹤將被強化,案件質量將大大提高。前期的逮捕決定會給其產生無形的壓力,迫使其作出起訴決定,其直接結果就是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數量將大大減少。對於刑辯律師而言,“捕訴合一”將大大壓縮刑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空間。

2. 辯護難度大大增加。

“捕訴合一”後將很大程度影響律師審查起訴階段辯護的辯護效果。在“捕訴分離”時,辯護律師可以分別在批捕、審查起訴兩個階段提出辯護意見,而在“捕訴合一”之下,這兩種辯護雖然仍可進行,但考慮批捕與起訴的檢察官為同一人,作出批捕決定的同一檢察官將更加傾向於作出起訴的決定。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案件非常少,這是由於多年的“打擊犯罪”的慣性思維導致的,也是由於檢察系統內部管理機制的原因,公訴人想作出不起訴決定,首先得拿出很有說服力的審查報告,在檢察官聯席會議上來說服大多數檢察官,當然,檢察官聯席會議不是決策機構,只能提供智力支持,為了保險起見,還要向檢察委員會彙報,這是檢察院最高決策機構,但是檢委會的委員和領導考慮的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重要的是政治站位和社會影響。所以對於檢察官來說作不起訴決定是個費力不討好的事。面對這樣的情況,如果刑辯律師還以審查批捕階段的辯護意見來說服審查起訴階段的檢察官,很多時候是無濟於事。與此同時,在面臨同樣的錯案風險的情況下,公訴人對起訴環節的證據審查比以往還要嚴格。

刑事辯護律師的應對策略

若審查逮捕權與審查起訴權掌握在同一檢察官手中,將導致審查逮捕階段與審查起訴階段的兩次辯護在實質上變成一次辯護,對辯護律師的工作也將造成較大影響,對此刑辯律師的辯護思路也應當有所轉變。

1.刑事辯護重心要前移至審查逮捕階段。

如前文所述,“捕訴合一”後,為了提高案件質量,避免在審查起訴階段帶來的證據不足風險,辦案檢察官會在審查逮捕階段做足功夫。審查逮捕階段將成為控辯雙方的“主戰場”。審查逮捕階段的“黃金救援期”地位更加鞏固。由於起訴標準高於批捕標準,捕訴合一對二者綁架的結果是提高了審查逮捕階段的證據標準。很多辦案人會不自覺的用起訴的思維方式和證據標準來辦理審查逮捕階段案件。存疑不捕案件數量將有所增加,同一檢察官作出了批捕的決定,他將更傾向於作出起訴決定,而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數量有所降低,所以律師在批捕階段則有更大的辯護空間。

2.“精細化”、“團隊化”辯護將成為刑事辯護的必由之路。

何為精細化?筆者認為首先對涉嫌罪名在實體法進行深入研究,對法律、司法解釋及相關內部文件瞭然於胸。對於相關典型案例要收集細化,做到信手捏來。其次要在程序法上對公檢察法機關的各階段辦案流程及內部規定要熟知。再次,辯護律師要在辦案流程及法律文書製作 上要精細化、規範化。讓刑事辯護工作的每一步都儘可能完美呈現並取得良好效果,最終確保當事人獲得無罪或罪輕的刑事處罰。根據司法改革的總體趨勢,法院、檢察院都實行扁平化管理,將組建專業化的審判團隊和刑檢團隊。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一個律師不可能各項業務都精通。即使專做刑事的律師也不可能刑法400多個罪名個個精通。所以刑事辯護律師,對“類罪”的精細化研究是刑事辯護律師應對當前“專業化”指控的科學思路,單槍匹馬的作戰思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難以應對專業“刑事檢察團”攻擊,“團隊化”亦是大要案刑事辯護律師發展是必由之路。

(作者:修福祥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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