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星家
關於“股權轉讓”的業務
可真是多啊
小單積累多能成大單那種
所以小星今天就要通過自身實踐經驗
結合我國法律的規定具體聊一下
“股權內部轉讓”那些事兒
一、先看公司章程的規定,章程有規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股權轉讓。
二、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不需要所有股東同意,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即可。但在實務中,股東做股權轉讓經常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會議決議同意股權轉讓,但股東內部之間轉讓其實不需要召開股東會會議來徵求其他股東同意。實務中這麼做一般是為了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但其實是大家沒有去仔細深究。詳見如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要注意的內容
(一)注意轉讓股權的價格
溢價轉讓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平價或低價轉讓是否存在合理理由,避免被稅務機關稽查徵稅。
(二)轉讓的股權裡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
如存在,要在股權轉讓協議裡列明未履行的出資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方。
(三)股權轉讓協議裡要寫明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時間,股權在受讓方完全支付完畢股權轉讓價款之後才變動至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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