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5 「关注」作伪证要担责!互助法院判决一起伪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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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作伪证要担责!互助法院判决一起伪证案

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伪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仲某某因犯伪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2015年9月11日21时许,郭某某开车到互助县五十镇寺滩村岳父家接妻子仲某某回家,期间郭某某发现仲某某和赵某某在一起,郭某某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持刀胁迫赵某某到自己车上,并开车拉着仲某某和赵某某准备到岳父家。在郭某某岳父家西侧巷道口,郭某某和赵某某下车发生厮打,期间郭某某用手中的单刃刀在赵某某右腿部戳了一刀,将赵某某致伤,赵某某被送往平安区中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2016年8月3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无罪,后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提出上诉。2017年1月23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17年4月26日,经过审理,郭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郭某某提出上诉后,2017年7月24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人仲某某在郭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期间,作为案发现场的重要证人,多次作虚假陈述,在庭审中以之前的真实供述系刑讯逼供为由,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提供虚假证言,造成郭某某被宣告无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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