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农村建房包工头意外摔死,死者家属准备狮子大开口,该怎么办?

狗斯特的AK


根据题目及描述的内容,法海一粟认为,房主如果存在选任厂或指示过失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房主与包头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尽管房主因建房与包头订立建房合同,但是,该合同不能定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鉴于房主支付建房款,包头完成建房工作的内容,双方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定作事项时,须自担风险。

2,房主如存在选任或指示过失的,则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来看,现有事实还不能作出房主有过失,包头死亡与房主有关的判断。

综上,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房主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法海一票: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曾经碰上类似的问题,不过那时没死人,只是摔成重伤而已,今天把这个经过说说,看对你的问题是否有帮助。

几年前我们家族重修祠堂,是一个分房头的祠堂规模不大,众所周知祠堂都是砖瓦结构的,请的是比较有经验的包工头,由于不是高层建筑再加上工头是熟人,没有什么工伤之类的合同。


祠堂修到屋顶贴瓦片时候,一个干活的师傅在屋顶摔了下来,摔得不轻状况有点吓人,我们急忙把人送医院和马上安排急救,一方面先拿一万块钱垫付医药费,随后包工头和病人家属也已赶到,病人两个儿子和几个他们一起来的人,他们只是随便看病人情势,然后两个儿子就开始吵闹和大骂,要我们全部负担责任,还说他父亲如果死了要我们好看。

我和族人先忙着解释,但是他们态度实在嚣张,这时我只好开口驳斥他们,第一你们父亲年纪这么大还从事

危险的重体力活,还是高处作业本身就有错,第二是包工头明知工人年纪大还让他上屋顶干活,他们两家都负主要责任,相反我们起屋的责任最轻,再说我们救人垫钱那点做错了?

包工头听完我话急忙辩解:因为屋顶的需要熟练的老师傅他也没想到会出事,病人的家属却毫不讲理把责任都推给我们和包工头。

事情的结果还算顺利,病人只是摔断肋骨,身体没有大碍但以后肯定不能干活了,医药费花了四万多(工伤没有医保的)加上善后补贴什么的一起十二万,本来家属要十五万的,谈了几次才肯让步,最后只好我们家族和包工头各承担一半才把事情解决。


海陆双丰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有些地方阐述还不是很清晰,存在一定的争议。小面我从几个方面谈谈我的意见:

1、现在农村地区所谓的包工头其实是很模糊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工头带人修建房屋,但实际上与雇主是雇佣关系,你是按照一定标准给付对方报酬的,那么如果是这种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另外一种情况是,你的房子是直接承包给对方修建的,这就是实际意义上的包工头,你于对方签订的属于承揽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题主描述情况,其中没有涉及但你为对方提供了工器具,并不存在工器具存在缺陷,完全属于对方自身失误或者过错,题主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如果你明知道对方自身不具备包工条件却将房屋修建承包于对方,那么你存在过错,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3、根据合同法,其中关于承揽合同是这样解释的:制作人按照定做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如果对方没有完成工作,并且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你是有理由拒绝给付的。因此,对于对方的不合理要求,你可以选择不予理睬,也就是可以拒绝付款。

实际上建筑行业中发生的纠纷是非常微妙的,其中适用的法律也会比较多,严格意义上,还要参照建筑法。因此,建议题主去聘请一个律师。另外,建议各位小伙伴,以后在涉及这类建筑的合同或者是承揽合同事,一定要有预见性,比如合同载明,承揽人在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设备,因承揽人未穿戴安全设备造成的损害肯定是由自己承担的。


Power泡儿


大实话:如果对方属于恶意敲诈索赔,那么就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通常来说,农村家里盖房子一般都会找当地的小工程队来做活儿,而这些人大都是同村或者邻村的人,所以,自然还是熟人之间的生意。不过,一旦在做活儿的时候出了意外,这个赔偿和责任的事就比较难说了。

最近,就有一个网友给我发来这么个事,故事说的是:老张的农村家里去年盖房子,然后请了同村的包工队来干活儿,双方也签了合同。但是,眼看房子就要完工了,没成想包工队的领班而却从房顶意外坠落,摔成重伤。

出于好心,老张先拿了一万块钱给这个领班垫上了,虽然工程没有完工,并且还有些质量问题没解决,但是,老张还是先把所有的工程款结了。不过,对方的家属却向老张提出30万元的巨额赔偿。

说真的,遇到这种事真的是很麻烦的,尤其是这种涉及到熟人之间的事故,就更不容易那么简单解决了。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这种事主要还是看双方之间签的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如果说是雇佣合同,那双方之间就是雇主和雇佣工人的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张就需要对领班的坠楼受伤负全责。

毕竟,作为雇主来说,做工任务安排基本上就是雇主来安排的,而这时候雇主就是整个的负责人。而雇主作为负责人,就肯定是逃不了责任的。

不过,如果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也就是说是老张直接包给这一队人做了,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老张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这时候工程主导的人就变成了包工头,而不再是老张,那么包工头就应该对自己和所有的工人负责。

然后,从现实情况来说,这就真的很复杂了。因为这主要还是属于民事纠纷,说现实一点,就算是双方之间签的合同性质是承揽合同。那么,现在包工头摔伤了,并且还是在给老张家里干活儿的时候,老张不赔钱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所以,现在来说就是赔多赔少的事了,而在这件事中,家属要30万赔偿,那指定不可能说你要多少就赔多少的,这主要还是看在这件事中谁的具体责任划分。如果说,包工头摔伤就是因为自己的个人原因造成了,那肯定的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最后还是希望我们在生活中找人做事,尤其是一些有一定危险性的事情的时候,一定要提前签好责任合同,并且也一定要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发包房主是不用承担多少责任的,如果死者家属恶意索赔狮子大开口,建议寻求法律救济。


如题所述,某农村发包人与某包工头达成协议,约定由包工头负责建造发包人的农村自建房,并在该协议中约定“包工头一方人员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由包工头全额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像这种发包人与包工头的关系,属于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发包人属于定作人,而包工头属于承揽人。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在履行承揽任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除非承揽人在指示方面具有过错,否则所有损失都由承揽人全额承担,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从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来看,该包工头在建房过程中不慎摔下意外身亡,应当由他自身承担所有损失,而发包房主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所以,死者家属没有依据要求房主承担责任,所谓的狮子大开口更是于法无据。

如果死者家属无理取闹、恶意索赔,比如将死者尸体抬到房主门前大肆哭丧,那么房主可以报警求助,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了。当然,如果死者家属提起诉讼,房主也不用太过担心,因为在法律上他们是没有索赔依据的。


冰焰


既然签订了合同而且里面有意外事故责任划分的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来办,如果死者家属依然耍赖讹钱,建议走法律程序,该咋办就咋办。

从问题描述中可以看出,房主和包工头签订了合同,且在发生意外的第一时间也拨打了120急救,并且拿出一万元作为救治费用,后来还在死者家属的要求下提前结清了尾款,并准备再给予对方一定补偿。不得不说,房主已经做的仁至义尽了。反观死者家属却有点得寸进尺的意思,或许是房主一让再让的态度起到了反作用。要我说,无论是谁都不愿意发生这样的意外,可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那么就应该正确面对。

首先,得确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毕竟,农村建房很难找到正规的施工队,一般都是农村人自己组成的,在农闲时节凑到一起搭伙赚钱。他们没有施工资质,甚至合同都是比较简易的那种。如果合同不算数,那么房主多少是得赔钱的,具体赔多少,还要看意外发生时房主是否存在责任了。例如房主不当指挥,或者提供了有问题的工具,导致发生了意外,那么多半会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房主无责,只是包工头没有做好安全措施,导致不小心发生了意外,那么房主很可能需要给予对方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简而言之,毕竟死人了,多少是得赔钱的。

其次,按照农村惯例,房主是不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既然房主找的是包工头,也就等于把盖房子的事情承揽给了对方,合同内都会规定出工人意外了包工头担责。因为现在的工人很多都是60岁往上的老人,难免出什么意外,正常情况下,包工头在签订合同时都会把保险费算进去,他会给包工队的成员买意外险。如果是工人发生意外,包工头会找保险赔偿甚至自己掏腰包,一般不会找房主的麻烦。一旦包工头让房主担责,那他的名声就臭了,今后基本上是拦不到活儿了。该事件中包工头本人发生了意外,如果他也为自己买了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会理赔的,其家属不应该再纠缠房主了。

再次,如果走法律程序,那么还得细分责任,需要调查事发的原因,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死者家属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会愿意走这一步。只要房主不存在主观过错,很大概率上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包工头不是来帮忙的,他是来赚钱的,有些风险是需要他自己承担的,而且合同内也写了,到时候这些都是证据。

在这件事情上,房主做的已经不错了,如果死者家属不能见好就收,仍坚持狮子大开口,那就有点讹诈的意思了,建议房主走法律程序吧。


夜雨如书


作为建房子一方的房主,你真的是一个很精明的人,因为你注意到每个建房子的工程。可能都会遇到一些不可预测的危险。如果提前双方不把这个建房子的合同和协议写好。真的,如果出现了什么意外事故的话,到时候真的是让两个人都很为难的。因为无论是干什么,首先要有一份合同做保证。这样的话说方也就会安心。


你看这个房主就是提前把这个建房的合同签完。然后还对建房子的过程中发现的事故进行发生事故不负责任的合同书。这就是一个有力的保证。因为双方都是有自由行为型力的,也都是成人黑纸白字双方式都要遵守的,那么包工的一方真的在这次建房子的工程中,不幸遇难。这真的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情,但是对于房主来说不会承担任何的责任。因为意外死亡早已签下合同是你不注重施工的安全是你不在意施工的隐患,所以造成这样的后果。造成的后果有合同在先,所以说白纸黑字,你就要履行责任作为施工方的家属们,不要再无理取闹,也不要企图狮子大开口。
你们的家人已经把合同签完,是他自己不注意把生命葬送进去了,这和人家建房子的人没有关系,我觉得反倒是建房子的这家更有一些人性,人家把尾款给你打过去,还给你拿了1万块钱,这出于哪方面来讲,人家都是言之意尽了,所以说你要在无理取闹,你就是以身试法,谁也救不了你,悲伤总是难免的,冷静一下,思考一下,还是感恩。请把这件事情了了吧,别再找人家了。


伊春美食美客


像体住所说,你已经与包工头签订了合同和意外事故责任划分条款,何况在事故发生后你也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先行垫付一万块钱应急医疗费,结清了尾款,并且准备多给对方一点作为补偿,作为户主,你也算是做到了自己应该做的,仁至义尽了。

如果对方准备狮子大张口,超越了你的心里接受范围,以我死我有理的态度来胡搅蛮缠,做好的办法那当然是先礼后兵为好所谓先礼后兵就是先协商解决为上策,或者找一个说话有分量的中间人来保持彼此的沟通顺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摆事实讲道理等等方法,以大家彼此双方都能接受的底线为底线,以便事件最快的解决。



如果最后对方坚持己见,超过了你的心里承受能力,那你也不用讲什么情面,公事公办,那就走法律程序,让法律来说话,何况之前你们签订过责任划分的合同,这点对你来说就是你的底气,我也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案。



情感公寓


农村建房包工头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准备狮子大开口。这时候就是需要进行协商。

第一个依据。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如果这个包工头,是在为你们家建房子的时候是摔死的,在建房的过程中的事情。这个时候那毫无疑问,帮你们家做房子,他是在为你们家进行这种建筑劳动。法律意义角度上来讲,你和她之间是存在着这种,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第二,法律对事实上的劳务合作关系,房主是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你跟他存在着这种事实的这种劳动劳务关系的话,那这种情况下。包工头发生的人身意外摔死的这种情况,你是要承担相当大的责任和担当。因为这个时候死者的家属准备狮子大开口,这很正常。关键点是:大家责任的占比问题,这个是可以谈的。

唯一有一点就是要和他们再进行协商,把这个问题。处理的到位,把这个问题协商到双方都能够接受到接受的一种心理状态,或者一种心理底线。

个人感觉哈,你这非得要赔了,你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情理上,还是那个人性上,你都是一个被动的。都是要承担相当的责任和相当的这种义务,你逃脱不掉的。

无非就是,水的主要责任大一些而已。


本文原创于《三农创业坑》,三农创业活下去,是第一位,活不下去,别谈梦想和情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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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想你


一个生命逝去,终究是一件悲伤的事情,希望死者安息,生者节哀。

农村修建房屋,出现意外死亡事件,这在传统文化中,是很不吉利的,所以,希望屋主也要排除心理干扰。

这件事情,是一个悲剧,站在死者的亲属的角度,这是家庭顶梁柱垮塌,上有老下有小,值得同情。站在屋主的角度,高高兴兴修房,却出了这样的事情,还要面临巨额索赔,心理,自然也不是滋味。

个人以为,最好是走法律程序,协商一般是没有结果的。

通过描述,屋主与施工队是签署有合同的,那么,合同的性质就非常重要——是雇工合同还是承包合同。如果是雇工合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雇主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是承包合同,也就是将房屋的建设承包给某个人(或公司),那么,屋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水三心当年在外地援藏,担任一所学校的校长,就发生了在建工地上,工人摔死的案例,因为是完全的承办合同,学校没有任何责任。但我所在区域有所学校,请了一个临时工砍树,结果被打成了残废,学校就赔偿了不少钱。

所以,核心的问题,看你们的合同是哪一类合同!

当然,作为农村,即使是承包合同,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适当予以抚恤,也是一种人情!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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