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老太騎電動車“受驚”倒地,轎車沒碰也要賠,你覺得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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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在無任何碰撞下摔倒,而轎車也是緩慢行使,但依然索賠500元,交警認定轎車無任何責任,但最終還是賠了300元了事,我認為這種做法助推了碰瓷行業歪風,不應承擔任何賠償!

大家再看一下事件描述:


法律上確實有一條無接觸事故責任,我認為因機動車的高速、急剎、鳴笛等導致路上行人等相對屬於弱勢一方受到驚嚇導致傷亡等,這時機動車一方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這條法規的制定是本著路人的摔倒是因為機動車一方的錯誤行為所引發後果,假如如題所述,該機動車完全正當行使,而老人的摔倒只是因為自己的緊張所致,所以司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而一些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往往因為車主想要圖省心,用一些錢快速把事故解決掉,結果養成了一些有關老人的事故被“我老我有理”所主導,使一些原本沒有責任的一方不得不破財免災,甘心賠錢了事。


我感覺這種一味息事寧人的做法,使人們產生了稍有吃虧就想到自己可以獲取利益補償的習慣,甚至被一些壞人所利用,演變成碰瓷訛詐等犯罪,罪犯可以演演戲就騙得幾百元,即使被識破也什麼損失都沒有,所以這種處理方式非常不合理!


遇我得福



轎車車主沒有賠償義務,但最後賠了300元,說明車主情操高尚。沒有過錯,交警出警也認定沒有責任,最後賠了300元,讓大家覺得憋屈,我也有一樣的感覺。

從錄像看,老太的“受嚇”屬於自己假想,當時車輛速度很慢,和行人走路速度相當。老太受嚇是基於她自己思想、認識,也基於她騎車的水平較低有關。轎車並不是突然出現、猛衝直闖。所以從法律角度轎車沒有過錯,交警也認定其沒有責任。

沒有交通事故發生。老太和小孩、車輛沒有受損,也就是說沒有傷害發生,此種情形讓一個沒有過錯的轎車司機擔責有失公平。會誤導社會價值觀念!

法律上確實有一種責任叫做“無過錯責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但是要記住,前提條件是要發生“交通事故”,而本案沒有交通事故發生。所以也不存在所謂的無過錯責任。

尊老愛幼是值得提倡並實施,但法律的實施不允許被曲解和亂用。


陳浩文律師


本人在去年就遇到這樣的事,一位老太騎電動車就倒了,這時來了輛出租車馬少停下來,問老太有事嗎?老太說嚇死我了,但是老太不讓司機走。我過去對老太說,你讓人家走吧,別忘了人家車上有行車記錄儀,沒人家事人家停車是出於人道主義,另外我可以作證。老太想了想還是讓司機走了。所以行車記錄儀人證很重要。


文化需學習


我想起來小時候在街上見過的一幕……

那是夏天的傍晚,天很熱但陰雲密佈,一場大雨即將到來。

街上行人匆匆,都想趕在落雨前回家。

”山雨欲來風滿樓“。我和小夥伴們興高彩烈地在大風中奔跑。一個漂亮的小姐姐騎著單車在我們前面,大風掀動著她的花裙,很好看……對面一輛大架子摩托車嗚著笛聲疾馳而來……

就在這風景迷人的一瞬間,那輛大架子摩托車突然在二十米外一聲急剎後“嘎嚓”倒在地上。騎車的小夥子面紅耳赤從地上爬起來,幾大步跑上前,抓到小姐姐的自行車把不讓走,說:你把我嚇倒了!

我們覺得不可思議:額的天爺呀!人家明明離你還有一大竹竿的距離你就摔倒了,怎麼可以怨別人呢?是不是看小姐姐漂亮想找理由接近呀?但也不能用這種辦法呀!

在我們一群學生七嘴八舌的攻擊下,小夥子木訥的呆立了一會兒,放開手說:你走吧!

小姐姐很生氣:你看你這個人……真是豈有此理……

小夥子沉默片刻說:我覺得你要拐彎,怕撞到你,才急剎車……把我嚇倒了……

小夥子又說:對不起!

最後,還是一個完美的結局,致所以會這樣,是因為年青!


榕兒和明兒


如果你遇到這樣的事情,只能說怨自己沒運氣了,因為前一段時間才發生了這樣的件事,一臺小車出路口,左邊有兩臺電動車,電動車看到十多米外的小車剎車不住倒地了,小車以為不關自己事開走了,後來被定性為肇事。

這種事很冤枉吧,明明你沒有碰到他,但是他倒下了,你以為沒事走了,但卻是以肇事罪論處。你不禁會想,如果這樣都行的話,那天下所有人只要自己倒下時身邊有人有車都可以訛一把了。我就奇怪,騎電動車已經是不合規不合法的了,騎電動車上路如果出了事,對方只要沒有違規違法,都不可以論罪,反而開違規電動車的人要論罪,為什麼我們會這樣判決。

而現在老太婆上路,見到小汽車自己緊張過度倒下了,反而要小車來負責,只要她記住了車牌,只要她或她的家人要告你,你是絕對走不掉的。這就是這幾年來發生的這類事情最不公平的地方。現在感覺做人都有點憋屈了,上街要步步為營。要是有個人在你身邊倒下了,明明不關你事走開了,還要當你肇事,扶也不是,因為一扶,你就正正中了圈套,不扶嗎,對方說你嚇著她了,你還是得賠,這都什麼世界了。


中小學英語精修


不合適!任何不是以主觀故意而針對性的“驚嚇”行為,只要是正當的社會活動都不能成為法律責任。

社會是一個團體,包含著你我他之間正常的公共活動行為過程,在參與社會活動過程中,人人都要了解與確認自己的認知與承受能力,你的認知與承受能力級別決定你自己所參與何種強度的社會活動。

當今社會,錯誤估計自己行為能力與承受能力而造成自己受到傷害的事件不在少數,而這類情況往往被標榜上弱者或受害者而博於法律與人們的同情,這種傾向又作用於主持公道的執行者,在判定是非上往往也會偏向於所謂的弱者和受害者。這種處理結果不僅讓無過錯的當事人不滿,更會引起人們對現實社會價值認知的混亂,從而造成更多的老人不敢扶、賊不敢抓、人不敢救的社會現象。

國家在進步,法治在建全,法律法規也在慢慢細化。以法為律,以規為據將是你我他的社會活動中的護身符。


改輛床車去旅行


這個問題法律應該給出明確的解答,比如安全距離是多少,鳴笛的影響,如果隔著五六米摔倒了,那這騎車人也真的不能出門和騎車了,安全距離畢竟是相對的,不能單單規定汽車或非機動車一方來遵守。同樣的還有關於斑馬線的問題,法律也應該給出明確的解釋,就是斑馬線附近算不算禮讓範圍,如果是,那麼這個範圍應該是多少?白紙黑字寫出來,也就避免了那麼多無畏的糾紛。


劉軍97027


在當今公車多人多的馬路上,無論是行走還是駕車首先要做到的是自己不要違反交通規則,保證自身的安全和不妨礙她人的正常行、駛。無規則的行、駛,發生事故了再來討論誰是誰非為時已晚。但唯一一點不能改變誰,違規誰買單。如果是受驚嚇的人自身違章自己買單,反之違規車輛負責買單。


雪山獵人8


老太太騎電動車受驚倒地,另一方汽車沒有碰也沒有挨,平空要賠500塊錢,最後給了300塊錢了事,像這樣的事我認為根本就不合理,這件事屬於訛人錢財!現在的人怎麼學的壞成這個樣子了!另一方汽車就不應該賠償老太太錢,叫車方賠錢沒有道理呀!這老太太充碎是一個大賴蛋不講道理的主,是一個混世魔王!


微笑


呵呵!

還可以告交通局,不修這個路就不會導致他摔倒。

還可以告規劃局,不規劃這條路就不會導致他摔倒。

還可以告市委市政府,不建設這條路就不會導致他摔倒。

還可以告玉皇大帝、如來佛祖、耶穌基督等,如果好好保佑他就不會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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