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 律所收6000元見證費,代書遺囑不規範被確認無效,判賠1188000元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分為以下5種:

1、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

4、錄音遺囑;

5、口頭遺囑。

每個種類的遺囑均有各自的法律要件,不符合法律要件的,遺囑無效。遺囑無效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01 代書遺囑

瞿關禾生前未婚,無子女。瞿關禾死亡之前,於2017年2月28日,委託上海祁長宇律師事務所訂立代書遺囑,言明:“在我百年後,將我擁有的上海市廣靈一路廣中一村XXX號XXX室房屋產權,給我的弟弟瞿飛華和妹妹瞿飛鳳兩個人繼承,每人各繼承一半”。

“立遺囑人”處由祁長宇律師代瞿關禾簽字,註明“祁律師(代簽)”,並由瞿關禾捺印。代書人為祁長宇律師,見證人為祁長宇和李某某兩位律師。同日,上海祁長宇律師事務所對該份遺囑出具律師見證書。瞿關禾支付律師見證費6000元。


02 遺囑無效

2017年3月3日,瞿關禾死亡。瞿飛華和瞿飛鳳與瞿某1、瞿某2、瞿某3就瞿關禾的房產繼承發生糾紛。

主要爭議點在於:瞿關禾所訂立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1、如果代書遺囑有效,則房產應按照代書遺囑由瞿飛華和瞿飛鳳繼承;

2、如果代書遺囑無效,則房產應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由瞿飛華、瞿飛鳳和瞿某1、瞿某2、瞿某3繼承。

法院認為:係爭遺囑並非代書人在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的當場記錄,而是代書人根據自己的記憶在事後整理的版本,整理過程中也沒有遺囑人口述時的談話筆錄、錄音錄像等資料可供參考,並不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無法證明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遺囑應由遺囑人簽名確認,原告(瞿飛鳳、瞿飛華)與證人均未提供遺囑人立遺囑時無法握筆的證據,故遺囑人僅在遺囑上捺印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

法院認定:瞿關禾的遺囑無效,房屋產權由瞿飛華、瞿飛鳳、瞿某1、瞿某2、瞿某3按份共有,各佔20%產權份額。


03 起訴判賠

代書遺囑被法院確認無效後,瞿飛華、瞿飛鳳向法院起訴,要求上海祁長宇律師事務所賠償120萬元。

瞿飛華、瞿飛鳳主張:兩人作為死者生前所立遺囑的受益人,若遺囑有效,可依遺囑取得係爭房屋的所有權,現因遺囑被生效判決認定為無效,損失係爭房屋60%的產權份額。死者生前委託律所代書並見證遺囑,目的就是通過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確保其所立遺囑合法、有效,使其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但律所未能為死者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導致兩人財產損失,律所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委託合法評估機構對涉訴繼承房屋進行評估,估價為1980000元。

法院認為:律所的律師因違反代書遺囑訂立的法律程序,導致所訂立的代書遺囑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遺囑。依據被繼承人瞿關禾所訂立的“代書遺囑”的相關內容,若該代書遺囑符合《繼承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代書遺囑的法律要件,或者律所的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其他遺囑方式完成被繼承人瞿關禾委託的訂立遺囑事務,則瞿飛鳳、瞿飛華可以取得被繼承人瞿關禾的遺產,但律所的律師所訂立的代書遺囑卻因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而無效,進而使瞿飛華、瞿飛鳳實際喪失了獲得相應遺產的遺囑繼承權。

法院判決:上海祁長宇律師事務所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瞿飛鳳、瞿飛華經濟損失1188000元。


04 法理評析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代書遺囑必須同時具備的形式要件:

1、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

2、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同時,特別注意的是: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代書遺囑須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2、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並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存在利害關係。(繼承法司法解釋第36條: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3、遺囑須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繼承法司法解釋第37條: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本案中,代書遺囑非代書人在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的當場記錄,系律所律師事後憑記憶整理,整理過程中也沒有遺囑人口述時的談話筆錄、錄音錄像等資料可供參考,不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無法證明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代書遺囑沒有遺囑人簽名確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律形式要件。因此,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遺產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本文索引案例:上海祁長宇律師事務所與瞿飛鳳、瞿飛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8)滬02民終10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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