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漯河3人耕地上挖土賣土 取土深達3米被提起公訴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有一塊50餘畝的耕地,被告人李某等3人在上面挖土賣土,取土深達3米。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鑑定認為涉案耕地遭到嚴重毀壞,但被告人聲稱這塊地裡的莊稼仍在正常生長、沒有嚴重毀壞。法院判決該採納專業鑑定意見還是普通群眾認知?

2014年,漯河市在開展清理違法佔用耕地專項行動中,發現李某等3人在耕地上取土賣土。經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鑑定,涉案耕地遭到嚴重毀壞。2015年2月,漯河市召陵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對李某等3人提起公訴。同年7月18日,法院一審認定李某等3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其他2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涉案土地仍能正常種莊稼,不構成嚴重毀壞程度,遂以鑑定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為由提出上訴。漯河市中級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2016年3月,召陵區法院重審後作出同樣的判決,李某再次提出上訴。

漯河市檢察院檢察官王明輝接到案件後通過走訪和實地查看發現,涉案地裡的莊稼依然在正常生長。針對李某提出的上訴理由,該院決定邀請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鑑定人員出席二審法庭,說明鑑定理由。鑑定人員出席庭審時指出,根據原國土資源部《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鑑定規定》,在耕地上取土30公分即造成耕地嚴重毀壞,本案被告人在耕地上取土深達3米,符合“嚴重毀壞”範圍。然而,檢察人員發現上述規定是徵求意見稿,並沒有正式頒佈實施。據此,二審法院認為該鑑定意見依據不合法,涉案土地仍然可以耕種,李某等人應當改判。

河南作為農業大省,此類犯罪多發,如果此案不能依法處理,以後類似犯罪將難以打擊。面對這種情況,漯河市檢察院立即向河南省檢察院彙報,爭取支持。

2017年3月,漯河市檢察院委託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重新進行鑑定。經過實地考察,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認為,涉案耕地已經復耕,失去鑑定條件。鑑於此,檢察機關建議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另行組織專家對原鑑定意見進行復核,並出具審查意見。鑑定人員經過複核,認為涉案耕地確實遭到嚴重毀壞,肯定了原鑑定意見。同時,檢察官積極補強證據,邀請漯河市農業部門3名土壤、種植專家實地查看,出具專家意見。專家意見認為,在耕地上取土3米必然導致耕作層被破壞,從而造成耕地的嚴重毀壞。專家指出,耕地嚴重毀壞在法律上是指種植條件的嚴重毀壞,和群眾日常理解的不能耕種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漯河市檢察院在充分闡明李某罪名成立的基礎上,根據本案的危害後果和李某在案件中處於協同犯罪的情節,建議對李某免予刑事處罰。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意見,於2017年12月30日作出二審判決,判處李某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免予刑事處罰。李某表示認罪服法。

辦案檢察官認為,刑法雖將毀壞耕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但一直沒有相關鑑定辦法。經過與河南省、漯河市兩級國土資源部門充分溝通,漯河市檢察院依法向漯河市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儘快成立耕地破壞鑑定機構,制定相關鑑定辦法。日前,漯河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檢察建議出臺了《漯河市耕地破壞程度鑑定辦法(試行)》,並以漯河市政府的名義印發實施,使得以後辦理此類犯罪案件有法可依。

該案判決生效之後,滯留在訴訟環節的其他3起類似案件也得到了妥善處理,挖土賣土毀壞耕地的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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