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春运返程高峰在即!守护一座城,细节定成败!

春节假期即将结束

部分人仍将如期返岗

在当前这个非常时期

如何既严防疫情扩大

又保证企事业单位

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这对大家来说将是一大考验


春运返程高峰在即!守护一座城,细节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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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岗人员预防


工作区域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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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岗人员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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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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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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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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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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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校学生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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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待遇计算


苏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劳动用工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进行电话举报,也可以登录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和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投诉。


企业延迟复工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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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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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问答

一、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1. 问: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2.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问: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 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5. 问: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这里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问: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7. 问: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职工未能及时到岗复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8.问: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一是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9. 问: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0.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劳动用工权益受到侵害,如何举报投诉?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流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进行电话举报,也可以登录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和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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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一、哪些人员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是什么?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用人单位未在

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及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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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问答

工伤认定及待遇


一、哪些人员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工伤?

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在多久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答:符合《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自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上述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用人单位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等原因不能及时前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怎么办?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苏州市人社局将为我市疫情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工伤保险绿色便捷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在工伤认定规定时效内先通过电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现将苏州市和各市(县)、区工伤认定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布。疫情期间,我们将24小时为奋战在一线的英雄服务!

苏州市(含姑苏区):13776101722

高新区:18626113706

吴中区:15051502749

相城区:13915589864

吴江区:13862538269

工业园区:13915777313

昆山市:18662254269

张家港:13921966678

常熟市:13616237835

太仓市:15906225203

上述措施适用于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期间。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解除后,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


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是什么?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


六、提交申请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多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被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医疗待遇

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同时,上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待遇

上述人员病情治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三)工亡待遇

上述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愿疫情早日散去

愿大家健康安好

愿英雄平安归来

我们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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