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疫情期间,你们正常发放工资?还是只发基本工资?

心灵的小号


基本上除了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大型外企,有实力的大公司会发些工资,小企业就得靠老板了,有些时候不是老板不想发,而是真的发不起工资啊!

公司不进账,没有收益,拿什么发工资啊?一般来说,公司还背负着大量贷款,老板也难啊。过不好这个年,很多公司都面临着倒闭。

很多自己创业的,做小生意的,更是一言难尽啊,没有收入不说,每天都在赔钱啊。哎

希望疫情快快结束吧


lilliancao


疫情期间,我们单位的工资是正常发放的,但据我所知,并不是每个单位都是正常发放工资的。

从发放工资的时间上看:

不少企业2月份的工资都是延后发放的,所以就造成了有的企业3月份的工资也随着延后。

我的一个朋友,在一家热力公司上班,由于2月份下旬才开始上班,这个企业效益一直还不错,所以工资虽然是正常发放,但一直到3月5日,也就是昨天才把2月份工资发了。据说3月份的工资最快可能也要到3月底才能发放。

从工资发放的标准来看:

除了一些企业是正常发放工资外,大部分企业采取的是只发基本工资,还有的是对基本工资进行打折后发放。

有少数规模小、效益不好的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只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甚至还有的不发工资。

所以,企业情况不同,员工工资发放的情况也是不尽相同。


总的看,这次疫情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很大,相当一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困难重重。只有企业得到了发展,员工的收入才会逐步得到保障和增加。


星雨如风


我们企业好像只给发放基本工资,没办法,企业也很难,这次的疫情无论对于个人还是企业都是一个难关,企业不开工,每天也有成本在,而我们个人不上班每天也有柴米油盐的费用在,我老婆在的企业在当地还算小有规模,今天也统计了疫情期间在家办公的工作量,看来是要按照工作量来发工资了,想想也对,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是慈善机构,同等的有付出才有回报,业务允许或产业能适应在家办公的会具备绝对优势,反之,情况则不太乐观了,这个时候工作在国企、企事业单位或者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的人可能会好过很多吧


剑气纵横三万里


疫情期间,我是正常发放工资,因为我可以在家工作,还是不耽误的。这段时间是真的特殊,单位不应该因为我们没有上班儿把我们的工资标准降低,这是不人道得做法。我们谁都不希望又疫情出现,在这个艰难的时期,作为公司单位更应该给我们支持,让我们一起度过这段时间


An渃曦



潮汕阿锐


对于疫情期间,工资的发放问题,最近国家出了不少新政策,可以认真学习下。

我们企业是复工有一周了,领导当天直接下通知,疫情期所有人员工资正常发放,我们是不能正常上班的外地人员工正常上班的人员,所有人员工资都正常如期发放。确实让我们员工很感动,特别是在老家没有及时回来的员工,无形中增加了员工的忠诚度。

按照国家延长假期的通知决定,工资发放有以下几点:

1、因依法被隔离期员工,照常发工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2、待岗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一个月)没上班的,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各地规定不同。

3、按正常上班时间在家远程工作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支付。

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所以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上班或参加工作的,都不用担心,即使不能发放全额工资也能发放基本工资,至少 生活费是没问题的。

所以作为员工我们也理解下企业 ,现在经济形式不太好,企业生产销售也不如以前,影响 企业现金流,而且即使不开工,企业很多费用和支出是正常付的,所以企业也很困难。而且前两天刚出台了减免中小微企业的三险费用可免交或缓交,这对企业也是一大好事。

感谢国家国务院针对这次疫情出台了那么多利民利企的好政策。

希望早日战胜疫情,武汉加油!中国加油!\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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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你成长3


您好,智询师为您解答。

以北京地区为例,疫情期间无法正常上班班的,视不同情形,在工资支付上也有差异:

  • 已确诊患病,按照正常工作标准支付工资。
  • 被强制隔离,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 非强制性隔离,即非湖北地区且无密切接触者返京的,被企业、社区、街道、乡镇要求隔离的人员,建议可以协商倒休、使用年休假,或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 在家放假,建议支付工资。
  • 到岗工作,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周六日上班的,优先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 在家办公,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周六日上班的,优先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人力无小事,有事问中智。一切有关劳动者的大事小事,智询师为您答疑解惑,防患于未然。

人力服务智询师,期待您的关注和支持。


人力服务智询师


1.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认定为休息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2.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 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4. 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支付职工生活费(北京为70%)。

以下为部分官方规定或答复。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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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2.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 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4)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5)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6)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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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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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与薪酬支付问题如何认定?》

01 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如何认定?工资怎么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认定为休息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02 事业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弹性工作的期间如何认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期间应属正常工作期间,应当向聘用人员发放工资。

03 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

对于不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04 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资是否应予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05 受疫情影响导致长期不能复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长期不能复工的,职工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06 延迟复工期间职工休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用人单位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07 利用网络远程办公情形的性质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正常上班,应依法支付工资。

08 因实施地区封锁导致职工不能返岗工作的,如何处理?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问题按前述情形分别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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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大家都不能按照正常上班,作为员工角度想的是肯定希望老板给发工资,有个基础保障,也不是因为自己原因无法工作的,但是作为老板角度,肯定是不想发工资,本身影响生意不能正常运转企业已经是亏损状态的,还要付员工工资!如果国家有明文规定企业必须支付员工工资的话那倒挺好,按基本工资的百分比来发总比没有的强,毕竟在家一分收入没有还要花钱,只有支出没有进账,实在着急,还是互相都支持理解吧,政府给予企业一些资源支持,企业给予员工一个基础生活保障。


黄冈农村肉肉姐


疫情期间,我们单位采取电话会议的办公室方式,隔离不误工,工作流程正常运转,在家办公工资正常发放。不仅如此,单位为每一个员工邮寄了口罩。必须回单位上班的员工,严格隔离十四天,每天有专人送饭。公司办公室按照防控防疫的规定,每天消毒,错峰上班。进入办公室有专人监控测体温并做好记录。每天通报疫情监控情况。日常工作再忙,领导都要不定时检查并召开防控防疫的会议,领导的态度就是:只要疫情不消灭,绝不能放松!目前为止,公司一切正常,未有疫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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