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槐轩君说法|为他人虚开发票,他们获刑了!

一直以来,“虚开发票”一直是国家强烈遏制的不法行为。但有些犯罪分子依旧“胆大包天”,利用自认为“高明”的小计俩虚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企图能瞒天过海的不法分子,最终都落入法网受到惩罚。

日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虚开发票案,父子俩为牟利为他人虚开发票数额达11511571.8元。

案情回顾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景某、张世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按照票面金额1%—2%收取开票费,以二人经营的西宁市城北区某建材经营部的名义,向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虚开了9张青海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共计800238元。后两人又以城北区某建材经营部和二人经营的另一家建材经营部的名义,向青海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了112张发票,金额共计10711333.8元,同时被告人张景某将16万元开票费用归为已有。

槐轩君说法|为他人虚开发票,他们获刑了!

图文无关

2017年6月6日,警方在其家中将父子俩抓获归案。

近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景某作为主谋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世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处罚金6万元;向被告人张景某追缴非法所得赃款16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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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清醒点!虚开发票可是犯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槐轩君提醒大家:遵纪守法,远离虚开!

来源 | 青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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