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1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工傷職工能否主張後續治療費?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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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王某到某公司上班,從事皮帶工工作,公司未給王某繳納工傷保險。2013年6月,因機器皮帶跑偏,致使王某左手臂被絞傷。後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傷情經鑑定構成工傷,勞動能力經鑑定構成八級傷殘。

2014年10月起,王某先後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某公司賠償其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複查診費等共計15萬元。法院審理後於2015年3月作出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亦實際履行了上述賠償義務。

2015年6月至7月,王某又到醫院住院進行後續治療。2016年1月,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仲裁及訴訟,要求某公司支付後續治療費5000元。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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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工傷職工能否主張後續治療費。

第一種意見認為,某公司應當承擔王某的後續治療費。王某雖解除了與某公司的勞動關係,但其因工傷事故的治療尚未完全終結,後期相關的治療花費是工傷治療的延續,相關費用應由某公司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公司無須承擔王某的後續治療費。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均沒有明文規定後續治療費由用人單位承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系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的一種醫療費用的補償,王某在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後,再向某公司主張後續治療費是不合理的;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某公司實際上已按正常程序履行完了工傷保險義務,此種情況下,王某再要求某公司承擔額外的後續治療費對公司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

第三種意見認為,某公司對王某後續治療費用的承擔以超出醫療補助部分為限,如王某領取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不足以支付後續治療費用的,應由某公司就超出醫療補助金範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足以支付後續治療費的,某公司不再承擔王某後續治療的相關費用。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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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系對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的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以及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的醫療保障費用,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基於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關係終止而享受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工傷職工享有勞動關係解除權。勞動者發生工傷後,自願終止勞動關係是對自身後續醫療支出的風險承擔。因為一旦解除勞動關係,就意味著工傷保險關係終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不再負有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之責。

  第三,從公平角度來講,職工為工負傷,有獲得救濟賠償的權利。如果後續工傷治療費數額巨大,已遠遠超出工傷職工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數額,則應賦予勞動者合理的救濟手段,用人單位不能一概免責。故對於超出醫療補助金範圍的部分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承擔。

  本案中,王某主張的後續治療費用,並未超過某公司已給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數額,故王某再次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後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不應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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