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QQ“漂流瓶”引發的男女恩怨情仇和敲詐勒索案!

最近,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李建華敲詐勒索二審刑事裁定書》,

披露了安徽亳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九三學社原主委徐某某玩網絡漂流瓶遇“豔遇”之後,接二連三被敲詐勒索的細節。

通過網絡搜索可以查到,徐某某2013年已退休,此前任亳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是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在上述裁定書中,他的身份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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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兩年,2011年左右,徐某某通過網絡漂流瓶,與王某相識,後多次發生性關係。之後,兩人的不正當關係持續了近6年,直到2017年1月“東窗事發”,王某的同居人李建華髮現了兩人之間的“秘密”。

判決書稱,李建華與王某系非婚同居關係,並育有一子。發現自己孩子的母親跟官員徐某某有不正當關係之後,李建華從2017年1月到10月,多次發短信威脅、辱罵徐某某,聲稱公開其與王某的關係,還要向紀委舉報。一審認定,這10個月間,李建華三次敲詐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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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是2017年1月21日,在“中間人”張某的辦公室。李建華提出,讓徐某某拿出28萬元作為補償。徐某某害怕事情公開對自己名譽不利,於三天后通過張某賬戶轉給李建華28萬元。

拿到28萬元補償後,李建華沒有罷手,仍發短信辱罵、威脅徐某某,並第二次敲詐,讓“中間人”張某轉告徐某某,再拿出20萬元,作為此事的花銷和對自己“一家三口”的補償。2017年2月20日,徐某某再次通過張某賬戶轉給李建華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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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8日,李建華第三次敲詐徐某某,向徐某某提出讓他向亳州市紅十字會其指定的救助對象捐款52萬元,否則公開其與王某的不正當男女關係。這一次,徐某某選擇了報案。一審法院認定,李建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李建華不服,認為第一筆28萬元是徐某某主動提出的;第二筆20萬元是“中間人”張某提出的,自己沒有敲詐勒索的主觀意圖,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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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中間人”張某證言、徐某某陳述均證明,第一筆28萬元是李建華提出的,且即使最初是由徐某某提出,但雙方存在討價還價的過程,28萬元數額最終仍是由李建華確定並同意,故李建華並不是被動接受,而是具有了勒索的行為;李建華供述、“中間人”張某證言、徐某某陳述相互印證,能夠證明第二筆20萬元確由李建華主動提出。

二審法院稱:“李建華在偵查階段明確供認:其威脅徐某某的目的是讓徐某某不僅精神上受折磨,經濟上也要受到損失,表明李建華自始就有勒索他人財物的故意”。最終,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李建華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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