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乌兰察布一人因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被刑拘

点击上方蓝字,免费订阅本报!

自“净网2018”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网安大队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依法深入整顿网上秩序,严厉打击整治涉网违法犯罪活动。

9月11日,网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微信群内有网民传播宣扬暴恐内容信息的图片,并向网民传授境外暴恐网站登录方法,行为恶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子王旗公安局网安大队经工作确定了违法嫌疑人,并联合反恐民警对违法嫌疑人郭某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证:2018年8月底,郭某因好奇炫耀心理,利用非法手段登录境外暴恐网站,将含暴恐信息内容的图片保存到自己手机内,后将该内容的图片(带网址)转发到微信群内,并在微信群内向网民传授登录暴恐网站方法。

9月12日,四子王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对郭某涉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

【警方提醒】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传播暴力、血腥、恐怖的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切莫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好奇心理而去搜索、收藏、观看、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传单等物品,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若有看到此类消息,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比较紧密。千万别以为在微信群里转发暴恐音视频等物品是小事,因为这已经构成“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希望广大网友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乌兰察布一人因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被刑拘

NEWS

来源 | 平安四子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