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黟縣:盜伐林木欲零口供脫罪 經審理男子獲刑六個月

【摘要】

記者姚大盛

晨刊訊盜伐林木男子董某面對種種事實證據拒不承認,欲通過“零口供”逃脫法律制裁。9月14日,記者從市林業部門獲悉,經黟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在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事實證據的證實下,法庭確認董某的犯罪事實,以盜伐林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據瞭解,審理案件時有時會遭遇“零口供”的情況,這是指沒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或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口供。但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涉嫌盜伐林木的男子董某繫累犯,在黟縣森林警方對其涉嫌盜伐林木事實訊問時,其固執地認為不交待違法犯罪事實可能會逃脫法律制裁。而據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7月23日至25日,經董某提議,與孫某一起並由孫某駕駛五菱麵包車到黟縣洪星鄉紅光村、宏村鎮塔川村等地實施盜伐林木4次,合計立木蓄積5.064立方米。二人盜伐的林木賣給了黟縣便民木材加工廠,董某得款2000元,孫某得款2500元。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董某面對種種證據拒不交待犯罪事實。但是,公訴機關提供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各類證據,均足以證實董某盜伐林木的事實。據此,黟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董某犯盜伐林木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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