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關於9月10日涉嫌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案情通報

關於9月10日涉嫌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案情通報

2018年9月10日8時30分左右,鼓樓大隊民警劉明春在楊橋路二環路口執勤時,遇當事人謝某辰(女,福州人,身份證號350102********2443)騎共享單車行駛在機動車道上,民警在糾違過程中當事人不配合民警執法、拒絕出示身份證件、無理糾纏,經民警警告後當事人仍不配合,隨後民警對當事人以涉嫌阻礙執行職務進行傳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輕微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上十日以內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經查:執勤民警現場處置程序符合規範要求;當事人阻礙情節輕微,到案後認錯態度好,隨後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予以警告。

关于9月10日涉嫌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案情通报

交通警察

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創造安全有序地道路交通環境等方面

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關於9月10日涉嫌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案情通報

他們與群眾直接面對面

他們每天都會處置

各種不可預知的突發事件

然而,有些人

無視交通規則

無視警察權威

警方提示

法律尊嚴不容侵犯,法律底線不容挑戰!警察是法律的執行者,更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捍衛者。阻礙執法是對法律法規的無知和漠視,其帶來的社會危害更是突破法律和道德的雙重底線。

公安民警一切活動接受社會監督,群眾如對執法存有疑義,應當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解決。

普法知識

【妨害公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阻礙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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