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舉報」民警,「正名」之外還要追責

鎮江一名慣偷施某春,被抓後在鎮江市看守所內向檢察官舉報,稱抓捕自己的鎮江潤州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隊民警王偉兩次收受自己6600元現金,並且在抓捕中毆打自己。這一問題引起了潤州公安分局紀委的高度重視,隨即展開調查。8月1日,鎮江潤州公安分局紀委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調查結果,同時為王偉發出《維護民警執法權正名通知書》。(8月2日《揚子晚報》)

鎮江市潤州區公安分局給被誣陷的民警王偉發出《維護民警執法權正名通知書》,給依法辦案的民警“撐腰”。

這起“舉報”警察案件的經過並不複雜。淮安籍慣偷施某春在看守所向檢察官舉報辦案民警王偉兩次收受其6600元,還在抓捕中對他進行毆打。分局紀委本著舉報必查的原則,組織精幹人員進行認真核查。最後,在本人筆錄、其父證詞、看守所體檢報告等大量鐵的證據面前,“舉報人”施某春承認:“舉報是我自己編的瞎話,就是為了報復王偉!”

但是,鎮江市潤州區警方為受誣陷的民警王偉“正名”之外,還得依法對編瞎話誣陷好人的施某春進行嚴肅追責。

為民警王偉公開正名,以澄清事實,消除了施某春誣陷給民警王個人和整個警察隊伍造成的負面影響,有效保障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務,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公安執法活動的權威,為民警執法營造了良好環境。

依紀依法信訪舉報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施某春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構成的兩大要件:一是責任形式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告發的確實是虛假的犯罪事實,二是必須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根據我國《刑法》第243的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紀檢監察機關和政法機關永恆的主題,這就需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尊重事實、尊重法律、注重證據、注重程序。“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是紀檢監察和執法工作的基本原則,給依法履行職務的民警王偉“正名”,是“不冤枉一個好人”,而依法追求施某春的法律責任,讓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則是“不放過一個壞人”,只有這樣才能伸張社會正義,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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