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中學生在校受到老師批評,回家後跳樓致殘,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中學生在校受到老師批評,回家後跳樓致殘,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案例】

範某某系蚌埠第六中學2011級學生,所在班級為七(三)班。2011年10月10日下午因為數學考試訂正又出現錯誤,數學老師很嚴厲地批評了範某某,並拿範某某的作業本敲打了範某某的頭部並讓其罰站。

當天晚上8點左右,範某某在自己家中從六樓跳下,住院58天。出院診斷為:頜面部多發性骨折術後;右眼球視網膜脫離;左眼球萎縮,眼球修補術後。範某某監護人於2012年4月16日,向安徽仁濟司法鑑定中心申請對範某某的傷殘等級予以鑑定。該中心以皖仁濟司鑑(2012)臨鑑字第23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範某某的傷殘等級為Ⅲ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範某某申請對其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鑑定,經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鑑定所鑑定,出具了(2013)南醫大司鑑字第99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範某某目前狀況存在部分護理依賴。

【一審判決學校擔責兩成】

一審法院認為:範某某跳樓自殺是由其自身性格、家庭、學校等多方因素造成。範某某作為一名中學生,其在跳樓時應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但沒有想辦法通過正常的途徑溝通解決,而是採取了極端的方式處理,其自身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範某某的監護人應關注範某某的思想變化,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與負有教育職責的學校相互配合,根據青少年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範某某的監護人在該起事故中未完全履行其法定監督、教育義務,對範某某的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蚌埠第六中學作為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在學生未正確訂正考試試卷的情況下,應耐心地指導、講解、幫助其理解、改正。而不應該採取用作業本敲打頭部及讓其罰站的方式。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因此蚌埠第六中學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瑕疵,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酌定其承擔20%責任為宜。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範某某、蚌埠第六中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範某某上訴稱:對範某某的損害後果蚌埠第六中學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蚌埠第六中學上訴對原審判決認定的“數學老師很嚴厲地批評了範某某,並拿範某某的作業本敲打了範某某的頭部並讓其罰站”提出異議,認為範某某的損害後果系其跳樓自殺造成的,教師的正常教育教學行為與範某某自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蚌埠第六中學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範某某提供的蚌埠第六中學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出具的書面申請及情況彙報、保險單、勝利派出所調查卷宗材料,能夠證明蚌埠第六中學老師對範某某實施了用作業本敲打其頭部等體罰的行為,故原審法院認定蚌埠第六中學上述行為存有一定過錯,該過錯與範某某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並按過錯程度判決蚌埠第六中學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均駁回了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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