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每日一警·第五十五期:推派費用或用公款舉辦慶典活動

每日一警·第五十五期:推派費用或用公款舉辦慶典活動

“身未動 心已遠 廉相伴 警先行

##每日一警·第五十五期##

推派費用或用公款舉辦慶典活動

簡釋

所謂攤派費用或用公款舉辦慶典活動,是指違反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擅自決定用公款舉辦慶典活動,或者借慶典活動攤派費用、收受禮品、禮金等奢侈浪費、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慶典活動具有宣傳推廣、凝聚人心、振奮精神等作用,必要的慶典活動對於促進經濟發展、弘揚先進文化、維護社會和諧是有益的。但應當警惕的是,這些慶典活動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互相攀比,屬於“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既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又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在組織節慶及慶典活動時,動用公款或者向企事業單位和群眾搞攤派,或藉此機會發放禮品與貴重紀念品,講排場、擺闊氣,造成嚴重的鋪張浪費,加重了企業和群眾的負擔,嚴重損害了群眾利益,影響了黨和政府形象。

提醒

近年來,一些地區和部門組織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這些活動有的是必要的,有利於提高地方的知名度,有的還帶動了當地旅遊、招商引資等活動的開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突出問題:活動數量逐年上升,人力、物力、財力耗費巨大;活動立項隨意,舉辦行為無序;熱衷於做表面文章,片面追求轟動效應;亂收費、搞攤派和拉贊助問題突出,奢侈浪費現象比較嚴重。這些問題造成了經濟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助長各種不良風氣,影響黨群幹群關係,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社會反映強烈。中央對此高度重視,多次提出要求,作出部署,督促黨政機關歷行節約,嚴格控制此類活動,切實解決慶典、研討會、論壇過多過濫問題,堅決遏制奢侈浪費和形式主義。因此,各級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舉辦慶典活動,尤其不得為非省會城市、縣(市、區)、鄉(鎮)舉辦任何形式的週年慶典活動,不得舉辦樓堂館所的奠基及竣工慶典、宣傳封建迷信的慶典活動,不得借慶典活動要求基層、企業、群眾出錢出物出工或以各種名目亂收費、攤派、拉贊助,不得借慶典活動揮霍國家資財。黨員領導幹部未經批准也不得擅自應邀出席慶典活動及發賀信賀電、題詞、剪綵等。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鏈接

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②《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第三十三條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准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③《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慶活動,是指以公祭、旅遊、歷史文化、特色物產、機關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成者竣工等名義舉辦的各類節會、慶典活動。

第八條節慶活動的審批應當按照依據明確,數量適當、規模適度、經費合規的總體要求,從嚴掌握,注重實效,防止形式主義和鋪張浪費。

第十一條嚴禁舉辦宣揚封建迷信、文化槽粕的節慶活動。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舉辦機關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的紀念性慶典。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及副省級城市一般不舉辦城市週年慶典,市(地)、縣(市)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週年慶典活動。

第十四條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舉辦樓堂館所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

第二十條舉辦節慶活動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所需經費實行誰舉辦誰負責,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轉嫁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當嚴格經費預算,加強對節慶活動的財務收支管理。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重金邀請各類名人參與活動,不得利用節慶活動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六條紀檢監察、審計機關和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舉辦節慶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舉辦活動,違規邀請領導幹部出席以及領導幹部違規出席活動,以舉辦活動為由向基層、企業和群眾收費、攤派、拉贊助,揮霍浪費、濫發錢物等違規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每日一警·第五十五期:推派费用或用公款举办庆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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