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8 律师助力3.6亿元矿权诈骗案被推翻,还民营企业家以清白

律师助力3.6亿元矿权诈骗案被推翻,还民营企业家以清白

闫某某案是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典型案例,对优化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司法环境、规范司法机关权力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王殿学

近年来,人们开始关注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在刑事诉讼中,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家的人身自由乃至合法财产进行辩护,日渐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使命。

矿权交易引来牢狱之灾

在某市,闫某某是一名较知名的企业家,是某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某岩铁矿有限公司(以下将两家公司合并简称某矿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他一向遵纪守法,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一起卖矿事件而遭遇牢狱之灾。

2012年4月,闫某某经人介绍以3.6亿元价格将某矿业公司80%的股权卖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是文水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市钢铁界也是知名人物。为了回避交税,双方签订了名为合作协议实为股权转让的《合作经营协议》。

2012年5月1日,某钢铁公司正式接手某矿业公司,闫某某将采矿许可证、某市国土局的储量探测证明等资料一并移交给对方。

2012年,正是铁矿值钱的时候。随后,铁精粉价格急剧下降。到了2015年,其市价只有2012年的1/3。

2015年年初,某钢铁公司向某县公安局报案称,闫某某涉嫌合同诈骗。

2015年4月3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闫某某进行讯问。随后,某省公安厅介入,闫某某涉嫌的罪名也经历了由合同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罪后再次改为挪用资金罪。2016年3月1日,闫某某被以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

2015年年末,闫某某的家属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希望我能为闫某某一案提供辩护,使闫某某早日恢复自由。

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情分析,我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闫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侦查阶段,我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在案件侦查至审查起诉期间,我先后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多份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在与公安机关的交流中,他们表达了希望闫某某与李某某和解的意愿,但遭到闫某某的拒绝。之后,此案历经公安机关延长侦查期限、检察机关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相关部门仍然无法作出决定。

一起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却历经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的不断变换。在冗长的诉讼进程中,闫某某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权益每时每刻都在遭受严重侵害。案件多拖延一日,对闫某某的人身和精神上的侵害就加重一分。

为了辩护需要,我会见闫某某超过30次,向各级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也超过100份。

多措并举为企业家争合法权益

阅卷后,我发现公安机关指控闫某某诈骗的主要证据是闫某某于2009年委托陕西一家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该意见认定,涉案矿产的总储量约为540余万吨。公安机关认为这份证据误导、欺骗了李某某。

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我围绕这份关键证据展开工作,及时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就这份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沟通,并结合全案证据提出了具体意见。

律师助力3.6亿元矿权诈骗案被推翻,还民营企业家以清白

在意见中,我阐明该鉴定意见载明了鉴定区域包括某当地矿业之外的区域,明显不是某矿业公司所属矿产的储量,李某某对此是明知的;闫某某移交的采矿证上有具体面积,移交的国土局每年的储量报告上有明确储量,仅凭这两项事实足以证实不可能对李某某产生误导;据当时的铁精粉价格,炼出的铁精粉价值已超过4亿元,况且闫某某转让了整座办公大楼以及尾矿库等,而股权转让的价格低至3.6亿元,李某某不存在财产损失;李某某长期混迹钢铁冶炼行业,其对铁矿的行情非常了解,当时其购买铁矿是为了给自己的炼铁厂提供原料,不可能仅凭一份鉴定意见作出购买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了我提出的意见及理由,认为不能将这份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闫某某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

为了深入研究此案,我邀请著名法学家赵秉志、陈兴良、卢建平三位专家对本案进行了专业、细致的专家论证。三位专家的论证意见认为,依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和相关的案卷材料,闫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交易是名为合作经营、实为矿山买卖的股权转让行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闫某某存在诈骗事实,即在矿山买卖过程中闫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导致李某某陷入错误认识,促成涉案金额3亿多元的虚假矿权交易。故而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闫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这份专家论证意见,检察机关非常重视。

精心辩护换来不起诉决定

闫某某的家属曾告诉我,聘我做律师,不仅是因为我曾办理过大量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取得过无罪判决或不起诉等不错的结果,而且还综合考虑我的抗压能力以及为保护当事人权益积极奔走、呼吁的能力。

闫某某被拘留之初,我向各级监督机关反映该案的情况。随后,我又逐级向各级政法部门反映此案多次更换罪名的反常之处。值得欣慰的是,我所反映的情况得到当地各级领导的重视。

在此案由某市退回某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起诉后,我立即向某省人民检察院书面反映情况。我指出,这是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后,国内极其罕见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超越职权指定审查起诉的案例,要求某省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予以纠正。本案引起某省人民检察院的关注。在该省人民检察院介入后,案件被指定到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7年6月22日,检察机关对闫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天晚上10时,被羁押16个月之久的知名民营企业家闫某某走出了某县看守所的大门,重获自由。

在我看来,本案是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典型案例,对优化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司法环境、规范司法机关权力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胜诉密码

充分、灵活地运用法律手段

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既是落实我国保护民营经济大政方针的体现,也是律师捍卫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使命。

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家面临的一些刑事案件也往往是由民事纠纷引起或转化的。

在为此类案件提供辩护时,一方面,要善于从证据入手,分析、论证案件是否不涉及刑事而属于民事纠纷;另一方面,要对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规范、职权行使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合法利用各种救济手段排除案外干扰。

名律出镜

律师助力3.6亿元矿权诈骗案被推翻,还民营企业家以清白

王殿学 京师全球总部投资合伙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经济犯罪与产权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担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海南仲裁委仲裁员、北海仲裁委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等职,曾获评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2016年度、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业务领域为经济犯罪辩护、财产保护、大要案申诉和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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