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汨羅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易海波、陳雁初涉惡案件

岳陽日報全媒體訊( 張為 姚望)4月2日,汨羅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易海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陳雁初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惡勢力犯罪案件。


汨羅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易海波、陳雁初涉惡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上半年以來,被告人易海波與被告人陳雁初及“臘伢子”等一些社會青年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在岳陽市岳陽樓區範圍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


汨羅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易海波、陳雁初涉惡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26日,張某某向某土石方工程公司承接了某新城的土石方工程,並邀易海波合夥,為順利進場施工,易海波指使劉明等人強行到工地施工時與阻工的某運輸公司的司機發生了打鬥。並在工程轉承某建築工程公司後,以之前其已經進場施工,建了水槽、圍擋等工程,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對其進行賠償、糾紛沒有解決為由,阻止某建築工程公司拆除其設備並駕車堵在工地進出口,阻攔施工車輛進入工地,致使某建築工程公司無法施工。後被告人陳雁初根據易海波的安排找到某建築工程公司負責人,要其將工程轉包給他,考慮到公司因易海波的阻工無法進場施工,而工期又緊,被迫答應。2015年7月28日,某建築工程公司與陳雁初簽訂項目承包合同書,以42元每方的單價將該工程轉包給陳雁初,並由陳雁初掛靠該建築工程公司承接該工程,建築工程公司收取2%的管理費。截止2018年5月,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共支付工程款8729476元給某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工程公司扣除管理費後支付了8554887元給易海波、陳雁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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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大約2005年開始,被告人易海波僱請人員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的土地上(面積18435平方米)的水塘進行填埋,並將其無處外運的施工餘土拖運至該宗土地上。2006年10月,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得知易海波在其公司土地上施工填土後,多次要求易海波等人停止施工,但遭到易海波的威脅。易海波在填土後在該土地上栽種樹木。到2012年左右,易海波準備在該土地上建磚廠,邀被告人陳雁初及李某某、劉某入股。陳雁初在明知該土地系已被他人購得的情況下入股與易海波合夥建磚廠,並於2012年5月註冊成立了岳陽市海波建築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王某某要求易海波等人不能再在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土地上辦磚廠,公司要搞開發,未果。後海波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停產,易海波於2016年11月將場地租賃給他人,共收取租金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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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汨羅市國土局測繪隊測繪,海波建築材料有限公司佔用的土地面積為12.11畝。經湖南公立價格評估諮詢有限公司評估,該土地的現有價值為人民幣23378500元。

公訴機關還指控,2008年5月,彭某某動工建房,從2009年上半年開始,被告人易海波以其幫助彭某某等人支付了辦國土手續的費用、出資修建了道路、下水道等為由,要求彭某某支付其12萬餘元,彭某某不肯,易海波便帶領“臘伢子”等幾名社會青年到彭某某的建房工地以言語威脅、推牆、砸電閘、安排人員在工地看守等方式先後阻工幾十次,阻工延續時間長達八年多,導致彭某某的房屋一直到2017年年底才基本竣工。

庭審中,法庭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辯論,被告人依次向法庭作了最後陳述。

庭審持續一天,被告人親屬及部分代表委員旁聽庭審。因案情複雜,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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