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文化和旅游部“第1号部令”是什么内容?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第1号部令,发布了首个部门规章《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这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而出台的,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经过10多年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必要。《办法》规定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办法》规定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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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名单:


文化和旅游部“第1号部令”是什么内容?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 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第八条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已公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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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近年来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个创新,从文化发展的规律出发,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由点到面,用整体性、系统性思维,提高文化治理能力,既注重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和活态传承,见人见物见生活地实施保护,也保护其得以孕育、滋养的环境,见树木见森林。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集聚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总结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经验,对如何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进行了深入交流,光明日报进行了专题报道。

1、让文化生态保护“如鱼得水”

 地无三尺平,依山而建,江西婺源篁岭村连块晒粮食的平地都没有,可这并没有难住智慧的篁岭人。于层层叠叠的房屋间,每家都在房屋二楼外用一根根原木搭出外飘的晒台,用竹篾编成一个个巨大的、收放自如的晒匾,解决了无地晒粮食难题,篁岭“晒秋”民俗也随之而生,至今已延续了500年。

可进入二十世纪初的篁岭村,由于交通不便,生产资料匮乏,已经沦为贫困村。诸多百年古建,成了危房,村民们有的迁居,有的想改建住房,一个古老的特色村落岌岌可危。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推动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加强对篁岭村的整体保护,这个百年古村落又涅槃重生。不仅以古建和晒秋为特色的传统风貌得以良好的保护,使游客纷至沓来,而且随着需求的重生、市场的形成,令人惊喜的是,村里原来传承几近青黄不接的竹编、木雕、纸伞等手艺,也开始兴盛起来,甚至形成了一条近500米长,包含传统技艺、美术、美食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经营的街市。

“不仅保护单个的非遗项目,而要保护非遗生存的空间。”江西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郎道先生动地总结道,“如果说非遗项目是树木,那么生长存在的空间是森林;如果非遗项目是鱼,它的生存空间就是水。单纯保护鱼,鱼慢慢就变成了干鱼、咸鱼;水保护得不好,就会死水一潭,鱼也活不长了。”

“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从项目化到整体化,避免了碎片化、单一化管理。”北京大学教授高丙中分析,单一的项目化管理有局限,纳入保护的项目能受益,没有纳入的项目就会保护不力,只有形成良好生态环境,不管是否被列为保护项目,都能受益,都可以在大环境中百花齐放、千树竞秀。

“非遗项目保护水平提升后,对其存在的环境也进行保护,这是非遗保护的必然要求和自然过程。”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史论系主任、副教授陈岸瑛看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整体思维体现在多维度、全方位的融合上:非遗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融合,非遗与教育的融合,非遗和产业的融合,非遗和现代的融合,非遗内部各个项目的合作,让有共同观念和相似历史的文化谱系,能总体呈现、整体推进,不断适应现代生活和未来发展。

文化部副部长项兆伦希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能进行全方位探索,努力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促进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形成独特的文化品牌和多姿多彩的区域文化,丰富中华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2、从文化“着眼” 以生活呈现

“十步之内必有美景,百步之遥可赏歌舞”,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其优美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民族文化,成为贵州省唯一一个国家级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通过五年的实践,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实现三个变化,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民。老百姓唱歌跳舞也能脱贫,绣花织布也能致富。”贵州省黔东南副州长肖明龙说。截至目前,黔东南州旅游人次和综合收入分别累计达到2.04亿人次和1709亿元,20万贫困人口因为文化旅游脱贫。

文化生态保护区着眼“文化”,却更是当地百姓的“生活”。在青海黄南州热贡艺术之乡,一进村子就能听到叮叮当当的石刻敲击声,围坐在一起工作的有年迈的妇女,也有年壮的小伙,还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虽然技艺有高低,但能让每个艺人有了收入来源,有了生存发展的基础。

文化生态保护区不只是唱歌跳舞,更是体现“见人见物见生活”的活态保护理念,是传统生活方式的延续。在浙江象山的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海洋渔文化为主线的文脉延绵了2000多年。丰富的海洋资源、多样的渔业生产、浓郁的渔区风情、斑斓的渔家艺术,构成了完好的海洋渔文化生态,既满足了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更满足了人们融入自然、敬畏自然、慰藉心灵等精神需求。在传统的农耕文明和黄土文明外,增加了人海和谐的海洋文明,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内容。

“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是文化关系的建设,是乡土、乡风、乡愁的统筹推进,能激发群众在自己家园内的文化自信,增强幸福感和满足感。”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林继富在调查中发现,保护和发展并不矛盾,做得好的文化生态区,凸显文化建设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文化生态的保护是更高形态的经济,随着对文化的保护和利用,让当地百姓全方位受益:教育机会增加、妇女地位提高、脱贫致富有成效、社会风气净化、地方风情更有特色。


文化和旅游部“第1号部令”是什么内容?


3、以现代治理平衡保护与开发

 “家家作画,人人从艺”,青海黄南州是“唐卡之乡”。但是随着艺术市场的升温,唐卡也鱼龙混杂。现在有了解决办法,每幅唐卡画都带上自己专属的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画面内容、作者等级情况一清二楚,可溯源、可保真。这套唐卡质保系统是由黄南州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委会投资100万元开发的,意在从源头治理唐卡市场。

乔得林是黄南州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委会主任,他理解,作为专门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立的机构,管委会应统筹资源、搭建平台、规范市场,做政府该做的事。在尊重传承人自主性的基础上,管委会要做市场做不了的事。他们组织成立了唐卡协会,颁布了唐卡矿石颜料标准,发起唐卡大赛,发挥各个大师的力量,培养唐卡人才,进一步弘扬热贡品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生态。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让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能突破部门限制,发挥合力,统筹推进。但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李华东发现,大多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还只是文化部门的工作,政府的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协调工作不够到位,不能让更多的人受益。为此,李华东建议,下一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要从文化的传统管理提升为现代治理,政府规划要体现科学性、操作性、时效性,实现多规合一、多学合一、多项合一,多产合一,既要防止抢救性保护不力,又要防止过度开发。

其他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但也大胆探索,探索文化治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相继成立了黄山歙砚协会、黄山市工艺美术协会等民间保护协会,充分发挥文化中介组织在参与社会公共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还有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探索文化志愿者、公司加农户、文化品牌打造等多种方式,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提高了文化治理能力,激活文化创造活力,让文化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光明日报记者 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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