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合伙失败产生纠纷 司法拘留显示法威


合伙失败产生纠纷 司法拘留显示法威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杨某英与被告衡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工程并进行经营管理,原告杨某英只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事宜。协议达成后,原告杨某英按约定出资180000元,被告衡某承包了工程并进行了施工,原被告之间合伙关系成立。2015年3月13日,被告衡某给原告杨某英出具借条一张,对原被告合伙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2016年4月1日,被告衡某给原告杨某英出具还款计划条据,对共计从杨某英处借款380000元的事宜,进行了还款金额及还款方式的约定。此后,被告衡某向原告杨某英支付了120000元。2017年4月16日,被告衡某就余款260000元向原告杨某英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衡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被告杨某梅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后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金额,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条据起截止2017年7月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195000元,剩余185000元未支付。

审理情况

原告杨某英于2018年1月22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文县法院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文县法院依法作出(2018)甘1222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2018年2月1日,原告又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向文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185000元。文县法院立案后经公开审理,依法作出(2018)甘122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衡某向原告杨某英支付185000元,被告杨某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提起上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衡某分期支付杨某英人民币16万元。(2018)甘12民终41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衡某向杨某英支付了人民币3万元,剩余13万元一直未支付。

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7日,杨某英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某英与衡某、杨某梅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案件进入终本程序。2018年12月15日衡某还款3万元,剩余10万元未按履行协议内容向杨某英支付。2019年8月9日,杨某英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衡某多次写下还款承诺,但均未兑现,执行人员依法将其纳入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司法权威,文县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对衡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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