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银川兴庆区首例老年代步车伤人案怎么判的?

精灵Jae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结该院首例“老年代步车”致人损害案件。

2016年2月21日下午,赵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四轮“老年代步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某路段行驶时,与横过街道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33日,经诊断为右胫腓骨干粉碎性骨折、右肩关节脱位、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等。后王某又因骨折术后骨迟缓,再次住院治疗16天。王某治疗产生医疗费5万余元,赵某支付了4万余元,剩余的由王某自己支付。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王某遂向兴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损失8万余元。法院审理中发现,该车在出厂时,厂家为该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于是追加了该车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涉案车辆的属性展开了激烈争论,原告王某认为,这种所谓的“老年代步车”在重量、行驶速度等多方面已经超过了国家关于电动车的标准,应视为机动车,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规则。而赵某不认可这一看法,认为该车虽然在某些方面较电动车超标,但其并不是以燃油为动力,不能视为机动车。后经鉴定,该车整备质量740公斤,最高行驶速度36.28公里/小时,动力装置为三千瓦电机,符合国家标准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但因该类车在现行政策及法律框架内又无法购买机动车交强险,能否适用交强险赔付规则双方仍存在争议。双方虽然争议巨大,但均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愿望,后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车的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王某1.8万元,由赵某在诉前已经垫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偿2000元,双方之间的纠纷最终得到解决。


新消息报


禁止老年代步车上路,老人家开代步车上路,交通规则一点都不懂,驾驶个车横冲直撞,十次路上九次出事故都是这些老年人,说没有办法说,罚没有呀经济来源,可是就这样,多数还老同志还歪理一堆,耍死皮,建议年龄满六十岁,就禁止驾驶电动车上路,安全第一也要考虑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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