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大理州弥渡县公安局查获1起非法使用警用标志警械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大理州弥渡县公安局查获1起非法使用警用标志警械案

12月22日9时许,弥渡县公安局弥城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弥城镇建设路小花园附近时,发现1名男子穿着印有“特警”字样的作战背心、佩戴见习警员警衔,携带催泪喷射器和伸缩警棍,对停放在街道边的车辆驾驶人收取停车费。民警随即依法将该男子口头传唤至弥城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经工作查明,该男子名叫沈某某,系弥渡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负责收取驾驶人停车费,声称使用警用标志和警械是为了收费中对车主起到威慑作用。

大理州弥渡县公安局查获1起非法使用警用标志警械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之规定,弥城派出所依法给予违法人员沈某某警告处罚,并没收其非法佩戴的作战背心、警衔以及非法携带的催泪喷射器、伸缩警棍。同时,责令弥渡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