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最高法三巡宣判一名原審被告人無罪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耿萬喜詐騙再審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耿萬喜無罪。據悉,該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來,再審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

1986年6月25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檢察院向濱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耿萬喜犯詐騙罪。1986年10月7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萬喜以代購桔子罐頭為由,先後兩次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3萬元騙到四川省江津縣果品公司,作為自己販賣桔子的資金,使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損失。經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贓款。據此,對耿萬喜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宣判後,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於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耿萬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及其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事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未給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經濟合同糾紛調解結案後再追究刑事責任不妥,原審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代購桔子罐頭中,確有誇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下轉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但耿萬喜並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項已於案發前返還,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本案原審於上世紀80年代,歷經四級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指令下級法院再審。下級法院再審維持後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設立第三巡回法庭,原審被告人再次向第三巡回法庭申訴。本案的再審開庭和當庭宣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法治精神,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糾錯的堅定決心,展現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維護法治統一、就地化解糾紛的司法改革成果,是人民法院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是妥善處理歷史老案,依法保護產權的典型案例。

據瞭解,自2016年12月28日掛牌成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著力打造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複查再審模式,已立案審查刑事申訴案件245件,審結205件;注重人權司法保障,對於冤錯案件,發現一起,查實一起,糾正一起,共啟動再審程序案件7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持依法糾錯和維護裁判權威並重,共駁回申訴198件,維護正確裁判的既判力。(張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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